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买方可主张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况

裁判要旨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强制性禁止规定被认定无效后。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 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该损失应包括因该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案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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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牟某以6000元购买同镇不同村的郑某房屋。2011年,因面临征收,郑某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获法院支持。2013 年,牟某起诉郑某,要求赔偿损失,包括拆迁补偿款及附属设施费、安置费、搬家费、规定期限搬家奖励、水 电安装开户整网、水泥地坪、围墙、灶台及装潢、电话 空调移机费等。

案例索引: 浙江宁波中院(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594号“牟某与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牟雪文诉郑善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征收补偿的处理》 (黄书建),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175)。

观点论述

①因无效合同取得财产应予
返还,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 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该损失应包括因该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 损失。②本案牟某购买房屋时依循农村购房习俗,与郑某签订绝卖契 约,邀请村干部作为中人,并取得该村同意,按当时市场价支付了相 应对价,居住使用该房已16年之久,已融入该村生活,本可在该房 居住终老。现该房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规定而 被认定无效,牟某承担返还该房义务,失去了该房使用权,但其所取回6000元购房款,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已不足以购买同类房屋2平方米住房,更 无法购买同类地段商品房。而按目前同类地段征收价计算,该房价值为64万余 元 ,牟某因合同无效而产生了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郑某亦因此获得巨额利益。同 时,依诚信原则,郑某亦不能从其先过错行为中获得巨额利益,故对牟某所产生的 巨额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牟某目前居住情况、当地房价实际水平等 综合因素,酌情考虑郑某赔偿牟某损失55万元。③牟某要求郑某支付附属设施费 用200元及利息6200元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安置费、搬家费、规定期限搬 家奖励系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支付给房屋所有人款项,现征收行为尚未发生,且牟某 非房屋所有人,故无权要求郑某支付上述费用;水电安装开户整网、水泥地坪、围 墙、灶台及装潢、电话空调移机费等,因牟某未提供相应依据及证据,故不予支持, 牟某可待评估后另行起诉。判决郑某赔偿牟某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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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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