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对无效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利益分配上应综合考量,防止无效裁判带来不良社会导向,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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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李某就所欠陈某14万余元,双 方约定以李某农村房屋抵偿。陈某装修后入住。2002年,陈某起诉李某返还借 款,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李某偿还借款,并将前述房 屋作为还款抵押担保的调解协议。2009年,陈某诉请 确认所有权,被判决驳回。2011年,李某诉请返还房 屋,亦被驳回。2013年,陈某以该房屋不适合居住为由,诉请李某准许其在诉争房屋外自行搭建直达三楼的 楼梯、开设独立的进出门户、在陈某使用范围界砌围墙 或铁栏杆。
观点论述
①陈某与李某虽曾签订房屋 产权归属合约,约定房屋归陈某所有,但2002年,陈 某起诉李某要求返还借款,后双方达成调 解协议,李某应偿还借款,并将诉争房屋作为上述还款抵押担保。双方该项约定, 已明确诉争房屋所有权归 属,陈某仅享有诉争房屋抵押权。至于陈某基于本案历史原因长期对 该房产居住、使用,其是否因此享有对该房产的相关权利并不在本案 考量范围之内。②陈某占有使用该房,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确 实不适合居住使用,且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亦不同意对该房进行搭 建、添置、修缮,故陈某要求李某准许其在诉争房屋外自行搭建直达 三楼的楼梯、开设独立的进出门户、在陈某使用范围界砌围墙或铁栏 杆诉求,应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陈某诉请。
案例索引: 福建厦门中院(2013)厦民终字第2305号“陈栋良与李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农村小产权房买卖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林晞吟、王丽娟),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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