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立案时关于选择管辖法院的注意事项

虞城刘永升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提醒当事人,特别是原告,在起诉立案时一定要谨慎选择法院,具体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诉讼中对法院的选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原告对管辖人民法院的主动选择和被告对受理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在多个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原告应尽可能选择合适的人民法院。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应是代理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在诉讼流程管理的第17步完善方案的步骤中应加以考虑。在有些案件的代理中,选择人民法院的思路可以更宽广一些。比如,票据纠纷案件中,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其中一人追索,也可以向其中数人或全部票据债务人追索。在确定被告主体时,可以考虑对人民法院的选择因素。又如,在连带责任保证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债权。但在一起案件中,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债权时,该纠纷就应当依据主合同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但如果只起诉保证人,而不起诉主债务人,则可以依据保证合同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进行应诉时,同样应当审查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充分考虑审查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是否违背级别管辖的规定、是否违背地域管辖的规定、是否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等问题。在有些案件中,有效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方面可以降低诉讼风险,有效排除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等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另一方面也可以控制诉讼的节奏,争取更充分的应诉时间。但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避免毫无理由的管辖权异议,还应避免提出明显不能成立的管辖权异议。
除原告对管辖法院的主动选择和被告对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外,诉讼中对裁判组织的选择还包括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等情况。法律对审判人员的回避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应当非常慎重,除法定情形外,不要轻易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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