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赔偿金分割民事案件案由应如何认定,该赔偿金如何分割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物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罗某飞、葛某诉何某凤共有物分割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20)桂0126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罗某飞、葛某 被告:何某凤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5日,死者葛某鹏因工伤死亡。何某凤、葛某鹏、罗某飞、葛 某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事故发生后,以赔偿单位为甲方,以罗某飞、葛某、 何某凤为乙方,达成工亡赔付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各项赔 偿金共计1200000元,扣除乙方自担的相关费用20000元后,工亡赔偿金为 1180000元。协议签订后,甲方将1180000元汇入何某凤的银行账户中。何某 凤收到该赔偿款后,罗某飞从何某凤处领取了其预支的丧葬费用16500元,何
某风从该赔偿款中支配并领取的款项有:(1)领取6215元用于归还其家庭尚 欠的肥料款项;(2)领取47988元用于归还死者个人债务以及家庭债务;(3)领 取5055.83元用于支付何某凤就医检查治疗疾病的费用。上述赔偿款由何某凤 支配,罗某飞、葛某要求按其份额分配该赔偿款,遂诉至法院。




164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案件焦点】
涉案赔偿款应如何分割。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案由如何确定的问 题。法院在立案时,立案庭初步审查后,确定本案案由为继承纠纷。从本案查 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当事人讼争的系因工亡赔偿金分割而引发的纠纷。工亡赔 偿金即为工亡职工的近亲属的财产,其原则上为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不能简 单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将工亡赔偿金进行平均分配。因 此,本案案由确定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更为适宜。
关于本案工亡赔偿金如何分割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 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死者因 工死亡后,获得的工亡赔偿金为1200000元,扣除20000元相关费用后,尚有 1180000元。对该款的分割,应依据工亡赔偿金各构成部分的性质进行分配, 本案丧葬补助金按照相关标准为36774元,扣除罗某飞已领取的16500元,余 下丧葬补助金20274元,罗某飞同意由何某凤支配所有,法院予以确认。本案 死者生前供养的亲属有葛某、何某凤两人,故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葛某、何某凤 两人享有分配。由于死者亲属与赔偿单位在协商赔偿时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计算出供养亲属抚恤金各自的份额,所以葛某与何某凤就抚恤金标 准达成合意,各得供养亲属抚恤金181431元,法院予以确认。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具有人身属性和人员的特定性。根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其不属于工 亡职工的遗产范围,不能简单地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应按照与死者 生活联系的紧密程度,综合考虑死者父母和子女的年龄、劳动能力、收入状况、 受教育状况等因素确定分配份额。本案有权参与分配该补助金的近亲属为死者 的妻子罗某飞、女儿葛某、母亲何某凤。何某凤提出其女儿葛某芳也有权参与 死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虽然葛某芳系死者近亲属,但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属于死者供养的亲属,亦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和“赔 偿权利人”,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由于死者亲属与赔偿单位在协商赔偿时没




二、所有权纠纷 165

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确定本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数额,故上述 1180000元工亡赔偿金中,扣除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余款780364元 作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进行分割。死者的妻子罗某”飞、女儿葛某、母亲何某凤 与死者生活联系的紧密程度相当,而罗某飞系肢体三级残疾人,葛某未满1周 岁,何某风还有其女儿葛某芳赡养,从这些因素考虑,本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可以适当多分给罗某飞、葛某,但罗某飞、葛某主张与何某凤平均分割,法院 予以确认。另外,对于上述赔偿款项,双方同意扣除用于归还死者生前尚欠的 债务及家庭债务等合理费用共计54203元,对双方有争议且没有证据证明的
8205.83元不予扣除。因此,对于本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0364元,扣除 54203元后,余款726161元,由岁某飞、葛某、何某凤平均分配,每人各得 242053.67元。
综上所述,本案的工亡赔偿金1180000元,葛某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 181431元,何某风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181431元;罗某飞获得丧葬补助金 16500元(已领取),何某凤获得丧葬补助金20274元;罗某飞、葛某和何某风 各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2053.67元。
广西壮族白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凤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口起十口内支付原告葛某供养 亲属抚恤金181431元;
二、被告何某凤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口内分别支付原告罗某 飞、葛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2053.67元;
三 、驳回原告罗某飞、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亡赔偿金分配纠纷。审判实务中,此类案件的审理难 度在于:一是确定案由以及案件性质;二是确定涉案工亡赔偿金的各类款项金 额;三是确定共有金额以及划分各共有人分配份额。尤其注意,不应将死者的 工亡赔偿金视为死者的遗产,进而将共有人范围等同于继承人范围。




166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一、关于涉案工亡赔偿金各类款项金额的确定
实务中,此类案件中赔偿单位与死者家属所达成的协议往往并不规范,甚 至过于笼统,并未将工亡赔偿金所包含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 性工亡补助金的金额以及计算方式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法庭可根据以下标准进 行确定。
1. 丧葬补助金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进行计算,扣除实际发生的 丧葬费用后的剩余金额由共有人参与分配。
2.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可知,抚恤金 是按月发给工亡职工生前供养的亲属的生活补助金。即应按照该抚恤金的性质 确定本案死者应供养的亲属范围。在划定范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标准 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而本案中,死者亲属与赔偿单 位没有约定此抚恤金的范围和份额,所以其既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的标准计算,也可以由被供养亲属共同协商确定标准进行计算。
3.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 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案中,由于赔偿单位和 死者家属并未按照此标准计算,故将本案当事人从单位获得的工亡赔偿金在扣 除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进行分割。
二、关于共有金额以及各共有人分配份额的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工亡职工的近亲属 领取的保险待遇,其具有人身属性和权利主体的特定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 付后,即为工亡职工的近亲属的财产。本案中,实际应分配的共有金额为一次 性工亡补助金扣除死者生前尚欠的债务及家庭债务等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该余 额不是工亡职工生前依法所得的财产,故其死亡后,该余额不属于工亡职工的 遗产范围,不能简单地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首先应确定享有分配权利 的近亲属,不能简单地认为死者法定继承人等于同权利主体。因死者与配偶、 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因工死亡职 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参与分配的人员系死者的配


偶、父母、子女,但也包括由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 其他亲属。应按照与死者生活联系的紧密程度,综合考虑死者父母的年龄、劳 动能力、收入状况、有无其他子女,配偶的年龄、劳动能力、抚养子女的能力, 子女的年龄、生活来源、受教育状况等因素确定分配份额。而并非完全平均 分配。
三、关 于本案的参考价值
本案具有特殊性,案件的审判方法对于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审理 过程中,法官首先需综合考虑分配分割,尽量引导双方达成合意,因为案件双 方并非赔偿单位与死者家属,而是各共有人。即在审理中对于各项金额的认定 上,可以由当事人协商标准。其次,本案具有家事案件的色彩,因为参与分配 工亡赔偿金的人员一般为死者近亲属,彼此是家庭成员关系,工亡赔偿金要合 理分配,才能定分止争,化解纠纷,发挥出工亡赔偿金的应有效用,进而促进 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