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达等诉薛某返还原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6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杨某达、吴某琴、季某萍、杨某丹 被告:薛某
【基本案情】
杨某达、吴某琴、季某萍、杨某丹系死者杨某强第一顺位继承人。2014年 4月,杨某强以24400元的价格向薛某购买了桑塔纳小型普通轿车一辆,在开 具相应购买金额的发票后,该车即过户至杨某强名下,车牌号为苏B××X。后 因该车辆在薛某的某汽修厂修理,杨某强未向薛某支付修理款,双方产生纠纷, 车辆即被薛某留置在汽修厂内。因薛某将车停在汽修厂门口的马路上,未尽到 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车辆零件被拆,车辆亦不知去向。
【案件焦点】
留置权人是否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依法受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法律保护,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杨某强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对苏B××× 号轿车享有 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杨某强已去世,故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主张相应权 利。该车系因欠修理费由薛某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 车辆双方均确认已灭失,车辆价值也无法进行评估,故薛某应承担车辆灭失的 赔偿责任。虽然车辆实际价值可能没有发票上载明的价格高,但该交易价格是 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且薛某也自述该佔价差不多,故相应损失的基础应为杨 某强的购买价24400元,该车确已由杨某强实际使用了一段时间,必然有损耗 及自然贬值损失,且该车用途贬值损失超过一般车辆,故法院参考汽车销售公 司的意见,酌定损耗7000元,故车辆灭失损失确认为17400元,但杨某达接到 村委要求其将车辆拖走的通知后,未及时行使白身权利,对车辆灭失存在过错, 导致损失扩大。故法院酌定其白负30%的责任,故由薛某赔偿杨某达、吴某 琴、季某萍、杨某丹车辆灭失损失12180元。至于薛某提出杨某强未付清购车 款、修理费、拖车费及发生事故减损未向法院提出反诉,也未能提供证据,故 木案不予理涉。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 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一 、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达、吴某琴、季某萍、杨某丹 赔偿车辆灭失损失12180元;
二、驳回杨某达、吴某琴、季某萍、杨某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 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物负有保管义务。留置权的占有是一个持续的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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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使得留置权人得以持续对留置物占有,直至留置权消灭或者留置权实现,同 时还足以对抗该留置物的其他权利人。基于持续占有的这一特定要件,作为留 置权人应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
一、留置权人保管义务的内容
1.保障标的物安全。留置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留置物不受损失。留 置物因为留置权人的过错毁损或者灭失的,留置权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保障标的物利益的收取。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孽息和其他利益有收取保 管的义务,因过错而怠于收取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3.不为自己的利益利用标的物。留置权人非以“必要的适用”为目的,不 经债务人同意,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或者以留置物提供担保,否则,留置权 人应当负义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因杨某强未支付修理费,薛某在留置机动车期间,首先应保 障机动车安全,即不受损坏的同时应该尽到何种责任,尤其考虑到该留置物为 机动车,而非普通的动产,其不仅需要占据一定场地空间,还存在贬值的现实 情况,在一定宽限期内债务人仍未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作为留置权人的薛某 应尽到何种责任。
二 、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了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即留置权人负有 妥善保管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妥善保管”如何定义,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在学界也 有着不同的认识。在笔者看来,这里的“妥善保管”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善意保 管,即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具体来说即根据留置物的 性质、用途、价值等因素,采取最适合留置物保管的方式。动产的特殊属性就 决定了如果不采取最恰当的保管方式,便可能出现灭失、毁损、贬值等情况。 回到本案,薛某在留置该车辆后,没有按照善良管理人应尽义务,防止车辆毁 损灭失,因此当该车辆灭失后,薛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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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作为留置权人只有善尽注意义务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 权益,具体可以借鉴以下建议:(1)妥善保管。在占有期间,务必尽到要善保 管的义务,根据留置物的不同属性,采取不同的保管措施。(2)积极催告债 务。在依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债务人发出债务履行通知书, 限其在期限内履行相关债务。(3)处置价款的优先受偿。在给定的债务履行期 间内,债务人仍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 式实现留置权,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意山区人民法院黄树杰许海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