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3.当事人
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招商银行广州白云路支行、 招商银行广州环市东路支行、招商银行广州五羊支行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信达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五羊公司
【基本案情】
招商银行广州白云路支行、招商银行广州环市东路支行、招商银 行广州五羊支行(以下统称招商银行)诉称:招商银行依据相应的裁 判文书及执行文件,对五羊公司享有债权,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 中止或终结执行。2013年,五羊公司作为债权人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中执得款项12781600元。2015年7月27日,广
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对被执行人五羊公司执行所得款的分 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决定由信达公司第一顺位受 偿,包括招商银行在内的其他所有债权人第二顺位受偿。请求法院判 令:确认信达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修改案涉《分配方案》,将分 配原则依法变更为按债权比例分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分配方案》, 载明:“一、参与分配案件情况。1.信达公司与广州电磁厂、五羊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案4件(2000)越法执字第2017-2020号、(2000)越法
执字第2018号恢字1号;….16.招行白云支行与五羊公司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案3件:…18.招行五羊支行与广州连达实业有限公司、五羊 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19.招行环市东支行与五羊公司、广州气体 厂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二、执行和代管款情况。五羊公司作为 债权人在二审法院执行的“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中应分得的执行款为
12781600元。 一审法院立案执行的(2000)越法执字第2017-2020号
为最先向其要求对上述执行款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案件,并将上述执
行款划拨至一审法院主持分配。….四、经审核,参与本次分配的案
件均无担保物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信达 公司与广州电磁厂、五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4件是最先采取执行措施 的案件,应列为第一顺位受偿,其他普通债权列为第二顺位受偿。经 统计核算,最先采取执行措施案件的总债权为21876482元,执行所得 款不足以清偿最先采取执行措施案件的全部债权。….3.第二顺位: 其他普通债权。”
二审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招行白云支行对五羊公 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案件焦点】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财产执行分配原则,特别是法院已受理 其破产清算的是否应在执行程序中分配;2.已制订执行分配方案的, 执行款是否视为已分配完毕;3.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方式。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区人民法院)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 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采取措施的先后作出本次分配的 原则及顺位。判决如下:驳回招商银行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招商银 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第一,根据《执行规 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六条规定, 首先,采取措施先后是执行分配的一般原则。其次,若被执行人是企 业法人,但其因撤销、注销或歇业,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 按债权比例分配,而不按采取措施先后分配;若被执行人是企业法 人,可通过破产程序受偿,而不按采取措施先后分配。也就是说,当 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且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或不是因撤销、注销或 歇业,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才应按照采取措施先后分配。本 案中,五羊公司为企业法人,且法院已受理对五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 请,故对五羊公司债权不适用按采取措施先后分配财产。第二,《民 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被执行 人为企业法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通 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第五百一十六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倒逼”不能受 偿的债权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清算。本案中,五羊公司为企业法人,
已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故依法不适用参与分配原则,即按采取措施 的先后分配财产。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2003) 民二他字第52号),本案执行款尚未交付申请执行人,且不属于批复 的例外情形。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二审判决及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二、撤销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分配方案》。
【法官后语】
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财产执行分配原则
《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执行程序实现个别债权的 基本原则,即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在债务人有 充足财产的情形下,“先来先得”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佳手段。债务 人通常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由此《执行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以是否可予破产为基础,解决了公平受偿的问题,即企业法人通过破 产财产分配,公民或其他组织通过执行参与分配原则分配。同时, 《执行规定》第九十六条明确了企业法人适用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特 殊情形,由此,在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 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且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若财产不足清偿,适用《执行规定》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 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若财产不足清偿,且未经清算就撤销、注 销、歇业的,适用《执行规定》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 权按比例清偿。若企业法人财产足以清偿或虽不足清偿但未进入破产 程序的,则适用《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按照执行
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企业法人只有未进入破产程序, 或不是因撤销、注销或歇业,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才按照采 取措施先后分配。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六条确定了企业法 人“执破衔接”的制度,规定未进入破产程序才可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 先后顺序清偿。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按照“优先原则”清偿,只要一个前 提条件,即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作为被 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无法进入破产程序。
本案中,被执行人五羊公司为企业法人,且法院已受理对其破产 清算申请,无论依据《执行规定》还是《民诉法解释》,对其财产不 应依据采取措施的先后原则进行执行分配,而应依法通过破产程序分 配。
二、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裁判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人可以向 法院提起诉讼。但若异议成立,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变更《分配方 案》,法律、司法解释对此并未作出规定。
本案中,债权应通过破产程序受偿,不存在变更《分配方案》的 问题,故再审判决撤销《分配方案》。但对于法院未受理破产清算, 无法通过破产程序予以分配的执行案件,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如
何裁判,我们认为,审判部门无权重新制作或变更执行分配方案的裁 判结果,一方面制作执行分配方案是执行部门行使执行实施权的职
责,行使裁判权的部门不能越权;另一方面审判部门仅对有执行分配
方案的异议部分予以审查,不能全面了解执行分配方案的整体情况, 由其直接修改或重新制作执行分配方案可能导致不必要的冲突,也不 利于其他未参与诉讼的债权人权益的保护。[3]若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 人提出的异议应予以支持,应撤销执行分配方案异议部分,并在判决 中明确分配原则、顺位、数额等,由执行部门重新制作执行分配方
案。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一扬谢佶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