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刘律师代理的又一原告离婚案件一次性判决准予离婚

案情简介

原告女被告男经介绍并建立恋爱关系,于 2006 年 11 月份在虞城县老家举办婚礼共同生活,生育长子邢1(2007 年 3 月 2 日出生)、长女邢2(2009年 8 月 2 1 日出生)。双方于 2 018 年 3 月 8 日在虞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生育幼女范1(2017 年 4 月 8 日出生) 。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双方也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要求抚养幼女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委托经过

原告经亲戚推荐找到虞城县刘律师并办理了委托手续,虽然离婚案件比较多,但是来委托刘律师的当事人,刘律师都会劝他们,尽量不要离婚,一定要考虑清楚、慎重对待。原告经反复思考后,下定决心还是起诉离婚。最终刘律师帮其分析了案件情况,法律规定范围内该如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几种可能性,当然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法院。

原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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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原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就离婚、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财产,本案在审理期间已经查明财产,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及抚养子女情况,本院对原被告财产分割如下:运河人家 xx 栋一单元xxxx室现价值 60 万归原告xxxxx所有,建业小区 x号院x栋房产现在价值 300 万元,车牌为豫 Nxxxxx、豫 Nxxxxxxx 两辆车价值 40万元归被告xxxxx所有,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xxx共同财产折款 140 万元(原告xxxxx收到款后,原被告有义务配合对方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原被告其他财产因按照原被告在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能予以确定数额,双方也未申请评估、审计,故本案不作处理,双方可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