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欠货款为由起诉,被告委托刘律师开庭后,原告撤诉

案情简介

2019年被告向案外人沈某购买钢材,经结算被告尚欠沈某钢材款60000元整。2019年11月1日沈某将享有被告60000元的货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60000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诉至虞城县院。

被告收到传票及诉状后联系了商丘市虞城县的刘永升律师,经刘律师分析案件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质疑,答辩要点如下:

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刘永升答辩要点:

1,被告与沈某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与沈某并不认识……..(此处省略详细论述);

2,欠条并非债权转让,……..(此处省略详细论述);

3,该欠条不能说明系被告所欠原告款项,……..(此处省略详细论述);

4,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

此欠条事实不清,无法确定真实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待证据充分完善后可以另行起诉!

原告庭审后,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法院予以准许;

原告以欠货款为由起诉未成功
原告以欠货款为由起诉未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