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刘律师分析: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登记一人名下的性质

首先裁判观点: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行为视为双方对房屋具有共有的意思表示,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醒在这注意时间点是恋爱期间也就是认定为婚约的情况下,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另当别论。
我国法律对于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行为如何认定并无规定。非登记方的出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抑或是共有物出资?比如男方向房屋出卖人支付首付款,并每月偿还银行贷款,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从客观上讲,与购房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从主观上讲,其以与女方结婚为目的,为了今后能够共同居住使用,对房屋具有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行为是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女方称男方出资为赠与或者借贷,并无证据佐证。故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置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因双方对诉争房屋具有共有的意思表示,因此应认定为双方对房屋构成共有关系。在这里认定依据时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论。

既然认定为共有,共有又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那么属于哪一种?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及家庭属性,因此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从而顺利成章解决了复杂纠纷,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这样的认定与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有异曲同工之妙,可参考刘律师的另一篇文章“同居关系纠纷财产如何认定?”

恋爱期间出资购买的房屋,分手后如何认定
恋爱期间出资购买的房屋,分手后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