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概述

2019年12月25日,劳动者李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李某所在虞城县某单位拒绝承认劳动者李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亲属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后又撤回了该申请,转而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需要先确定劳动关系为由中止了工伤认定,其亲属又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但是没有说明原因。无奈,李某亲属作为原告向虞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者李某与本案被告某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确认劳动关系的审查要素

一般认为,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就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其中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确立劳动关系的参照要素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审查: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要点

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由劳动者就其主张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同时,考虑到劳动者受客观条件所限,其举证能力相对有限,有些证据往往难以获得。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也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虞城县刘律师总结下列证据可以作为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聘书等书面材料;

2.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表明劳动者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支付情况、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公司出具的报销凭证等材料;

4.考勤记录、请假休假审批单据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用人单位关于劳动者履职或工作情况的公开报道或宣传资料等;

7.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对外签订的业务授权委托书、采购销售合同、客户业务确认记录等;

8.用人单位出具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荣誉证书、惩罚通知单等等;

9.工作过程中的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关于工作情况及沟通情况影响资料等。

虞城县律师提醒

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维权的前提和基础。在入职之初,劳动者要不断加强法律意识,多渠道、多方面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要强化证据留存意识,注意保存工资支付、工作情况等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相关证据,避免发生争议后因无法举证导致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并注重合理合法维权。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加强对书面劳动合同的规范化、流程化管理,重视通过合同管理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持续规范用工行为。虞城县律师刘永升重点认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切记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适时保留工资发放凭证以及工作证等证据,用人单位也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完善企业制度,承担起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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