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北京××学院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学院以招聘应届毕业生 的名义录取韩某,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韩某受北京××学院的管理,并 从事北京××学院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北京××学院亦为韩某缴纳了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且,从北京××学院提供的考勤表来看,韩某在 2017年11月15日之前均为全勤,并未体现韩某系兼职性质。故韩某与北 京××学院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系劳动关系。韩某于2017 年7月1日入职,正常工作至2017年12月31日,故法院认定韩某与北京×× 学院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 案情简介
韩某于2017年7月1日进入北京××学院从事传媒工作室干事工作,双 方约定韩某每月基本工资3200元,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 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试用期为2017年7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北京××学院为韩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017年9月起,韩某同时在北京××学院另一部门兼任英语教师。2017年 11月1日,因客观原因,传媒工作室的所有工作停止,韩某在传媒工作 室也没有具体的工作内容,但韩某主张其每周三都在北京××学院为学生 授课。北京××学院支付韩某2017年11月工资1149.8元,2017年12月工资 504.8元,其中韩某2017年11月、12月每月社会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为 732.2元,2017年11月课时费为300元,2018年12月课时费为244元, 2017年11月缺勤扣款为1618元,2017年12月缺勤扣款为2207元。韩某要 求北京××学院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发放的基本工资 经查,韩某原系中国戏曲学院学生。2017年7月,韩某在中国戏曲 学院本科毕业并考入中国戏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系硕士研究生,9月开 学后继续学习。北京××学院主张韩某入职时并未告知其马上就读全日制 研究生的事实,韩某向学院提供了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双方的本 意是建立劳动关系,正常情况下应该坐班。韩某亦认为双方系劳动关 系,当时已经告知北京××学院即将就读研究生的情况,并约定无需坐 班。北京××学院提交了考勤表、课时记录表,考勤表显示韩某在2017年 11月15日之前均为全勤,自2017年11月16日起,除了2017年12月6日到 岗之外均显示“没来”。课时记录表显示韩某在2017年11月8日和11月15 日有课时记录,2017年12月6日有课时记录。北京××学院主张2017年11 月15日之前均为全勤,因为在拍宣传片。 韩某曾于2018年1月25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北京××学院:一、支付韩某2017年11月1日至2017 年12月31日应发的基本工资6400元;二、支付韩某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赔 偿金19200元。该委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8〕第1099 号裁决书,裁决:一、驳回韩某要求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 31日应发的基本工资6400元的仲裁申请;二、驳回韩某要求支付无故解 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200元的仲裁申请。韩某对该裁决不服,持所诉请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学院以招聘应届毕业生 的名义录取韩某,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韩某受北京××学院的管理,并 从事北京××学院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北京××学院亦为韩某缴纳了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且,从北京××学院提供的考勤表来看,韩某在 2017年11月15日之前均为全勤,并未体现韩某系兼职性质。故韩某与北 京××学院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系劳动关系。韩某于2017 年7月1日入职,正常工作至2017年12月31日,故法院认定韩某与北京×× 学院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韩某主张工资一节,首先,传媒工作室在2017年11月初没有具 体工作内容,北京××学院提交的课时记录表显示韩某在2017年11月8日 和11月15日有课时,2017年12月6日有课时,考勤表却显示韩某2017年 11月1日至11月15日全勤,之后均显示“没来”,2017年12月6日显示全 勤,2017年12月其他时间均显示“没来”,故法院对北京××学院提交的考 勤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次,北京××学院提交的考勤表亦显示韩某在 2017年11月15日之前均为全勤,结合韩某就读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法院 对韩某主张的无需坐班予以采信;最后,2017年11月之后系北京××学院 的原因导致传媒工作室没有具体的工作内容,且韩某同时在北京××学院 为学生授课,相关课时费也显示在北京××学院提交的工资表中,2017年 11月课时费为300元,2018年12月课时费为244元,相比其他月并未明显 减少,故韩某在2017年11月、2018年12月仍然为北京××学院提供劳动。 综上,北京××学院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韩某需要坐班,且韩某在2017年 11月、12月仍在北京××学院授课,在此期间传媒工作室没有相应的工作 内容并非韩某本人原因造成,故北京××学院在2017年11月、12月工资中 对韩某的缺勤扣款没有依据,北京××学院应当支付韩某2017年11月1日 至2017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3825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节,北京××学院未提交双方解 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结合传媒工作室没有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人员 的情况,法院对韩某主张的北京××学院称无法提供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予 以采信。法院认定由北京××学院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北 京××学院应支付韩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00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条、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一、被告北京××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某2017年11 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3825元; 二、被告北京××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某解除劳动 合同经济补偿金3200元; 三、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拖欠工资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韩某于2017年7月1日进入北京××学院从事传媒工作室干事工作,双 方约定韩某每月基本工资3200元,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 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试用期为2017年7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固定相关劳动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学院以招聘应届毕业生 的名义录取韩某,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韩某受北京××学院的管理,并 从事北京××学院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北京××学院亦为韩某缴纳了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该裁判规则对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劳动者保留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四、仲裁时效提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依法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依法裁判。
❓ 常见问题
问:老板拖欠了3200元工资不给咋办?
答:建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问:仲裁赢了公司还不给钱怎么办?
答: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仍不支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冻结公司账户、查封公司财产。公司拒不执行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法律领域,熟悉劳动仲裁委及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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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