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劳动争议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 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机构或者个人。本案中,徐某与太平洋保险无锡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合 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系保险代理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徐某的 权利义务及工作内容也均未超出该合同约定,故徐某与太平洋保险无锡 公司系保险代理关系。第一,从发放给徐某的报酬数额和支付形式上 看,发放数额不等且有相差较大的报酬,与其保险业绩、团队人数提成 计算有关,并通过佣金账户支付,该报酬与劳动关系中的工资有本质区 别。第二,徐某主张其与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之间存在极强的人身依附 性,但保险行业系特殊行业,根据合
📝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1日,徐某在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签订了个人代理合 同,被代理方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 称太平洋保险无锡公司,甲方),个人代理人为徐某(乙方),合同约 定:乙方的身份为寿险营销业务人员,乙方与甲方自签订本合同起即建 立代理关系;本合同非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7 年11月10日止。乙方同意甲方依照太平洋保险总公司制定的《管理规 定》以及太平洋保险总公司和甲方有关职能部门所规定的保险代理佣金 支付标准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佣金。 徐某签订个人代理合同后即在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先后兼职、专职 从事寿险营销,根据业务量获得提成,其间一直自行缴纳社保。自2016 年下半年开始,徐某至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云亭营销服务部参加每日的 个人代理合同还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的行为进行管 理、培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必要的培训、教育等活动;甲方有权 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和规定,就乙方未参加或未按照约定参加前 述活动,视情节对乙方采取包括扣减佣金作为违约金、解除本合同在内 的处理措施。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云亭营销服务部张贴的无锡分公司寿 险营销业务人员出勤管理办法,规定了专职人员及兼职人员的出勤天数 以及办理请假手续的相关要求。按照该规定,徐某作为专职人员每周一 至周五应按时参加公司早会,每月出勤天数≥20天视为满勤,无故缺勤 及事假需乐捐相应的管理费,每月最多乐捐200元;每天的早会及险种 培训结束后,由徐某自行安排工作内容。徐某主张其接受太平洋保险江 阴公司的考勤管理,与公司存在极强的人身依附性,故双方之间为劳动 2016年10月18日8时9分,徐某在前往云亭营销服务部途中遭遇交通 事故,致其左上肢受伤无恢复可能。江阴市公安交警大队于2016年11月 1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不负事故责任。后徐某申请工 伤认定,因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中 止。2017年4月7日,徐某就要求确认其与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存在劳动 关系向江阴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故诉至法院。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 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机构或者个人。本案中,徐某与太平洋保险无锡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合 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系保险代理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徐某的 权利义务及工作内容也均未超出该合同约定,故徐某与太平洋保险无锡 公司系保险代理关系。第一,从发放给徐某的报酬数额和支付形式上 看,发放数额不等且有相差较大的报酬,与其保险业绩、团队人数提成 计算有关,并通过佣金账户支付,该报酬与劳动关系中的工资有本质区 别。第二,徐某主张其与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之间存在极强的人身依附 性,但保险行业系特殊行业,根据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或其规章制度 对其业务员进行相应的管理培训,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作为太平洋保险 无锡公司的下级机构,对在江阴范围内从事代理太平洋保险无锡公司保 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徐某有内部管理的权利与义务,且是为了确保保险 代理业务健康有地开展,并不影响徐某与太平洋保险无锡公司平等自 愿建立的代理关系,也并不能因此而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更不 能据此确认代为管理的下级机构与个人代理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徐某 主张与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故无法确认徐某 和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 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存在 劳动关系。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 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工伤赔偿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2014年11月11日,徐某在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签订了个人代理合 同,被代理方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 称太平洋保险无锡公司,甲方),个人代理人为徐某(乙方),合同约 定:乙方的身份为寿险营销业务人员,乙方与甲方自签订本合同起即建 立代理关系。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固定相关劳动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 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机构或者个人。该裁判规则对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由单位申请,个人可在1年内申请),保留医疗记录、诊断证明、事故证明等证据。
四、仲裁时效提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被公司违法辞退能赔多少钱?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选择主张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但不可同时主张。
问:被辞退了多久内要申请仲裁?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申请,避免过期。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法律领域,熟悉劳动仲裁委及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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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