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江诉王某燕离婚案|婚姻家事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花园 小区9号楼4单元1××号房屋的归属问题,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分析如 下:根据本案案情,原告虽否认分手协议内容,但认可在分手协议中署 名,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分手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定。涉案房屋原 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故综合分手协议名称、内容以及双方陈述,可以 认定签订协议时双方感情已经出现裂痕,但签订协议后原、被告并未办 理离婚登记手续,故对于以离婚为目的签订离婚协议,在双方并未办理 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无法依据该协议内容分割财 产,故无法按照该协议内容确认被告享有50%的房屋产权份额。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
📝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08年10月11日 生育一女张某琪。在本次诉讼之前,原告曾于2016年1月20日向北京市 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18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7年1月12 日,原告再次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北京 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后撤回起诉,本次系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在本 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关于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庭审中,原、被告均主张 对方有婚内出轨行为,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其主张,被告申请 法庭调取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在调取的2016年1月27日城关派出 所“110”接警单案情摘要处记载为“一男子报:在沙河体育彩票312房间 有人卖淫嫖娼”。被告另主张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家庭暴力情 况,并向法庭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及视频资料,在调取的2015年 10月8日城关派出所“110”接警单案情摘要处记载“王某燕报警称:在花 园小区9-4-××家庭暴力”。视频资料显示,原告确与他人同处一室,被 告另提交住院病案以证实其主张,在其提交的住院病案出院诊断处记 载“主要诊断:1.臀部开放性损伤其他诊断;2.头皮血肿”,入院时间为 2015年10月9日。 双方争议的位于河北省抚宁县南戴河滨海花园15-2-4××号(房屋所 有权证号:秦皇岛市房权证秦抚私房字第912582号),登记所有权人为 原告,庭审中,双方认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每平方米现值6000元。双 方争议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多伦淖尔镇善因社区善因 路371号房屋,现登记于被告名下。庭审中,被告主张此房屋系其哥哥 所有,仅用其名义登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被告此项答辩意 见不予认可。双方未向法庭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双方争议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花园小区9号楼4单元××号房 屋,现登记于原告名下,系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庭审中,被告提交分 手协议一份,主张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对该房屋所有权进 行约定,依据该协议约定,被告应当享有部分房屋产权,在协议中载 明:“2.男方名下一套房子(密云镇花园小区9号楼四单元一层)分东西2 门,西门归女方所有,东门归甲方所有,单一一方无权处置,如卖房, 需2人协商意见一致方可,房款2人各一半。”关于签署协议的目的,被 告陈述协议系其书写,因原、被告结婚证丢失,在补办结婚证之前,被 告要求原告签署分手协议,原告认可协议系其署名。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花园 小区9号楼4单元1××号房屋的归属问题,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分析如 下:根据本案案情,原告虽否认分手协议内容,但认可在分手协议中署 名,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分手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定。涉案房屋原 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故综合分手协议名称、内容以及双方陈述,可以 认定签订协议时双方感情已经出现裂痕,但签订协议后原、被告并未办 理离婚登记手续,故对于以离婚为目的签订离婚协议,在双方并未办理 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无法依据该协议内容分割财 产,故无法按照该协议内容确认被告享有50%的房屋产权份额。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江与被告王某燕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张某琪由被告王某燕抚养,由原告张某江每月给付 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原告张某江、被告王某燕各负 担二分之一,至张某琪十八周岁止; 三、位于河北省抚宁县南戴河滨海花园15-2-4××号(房屋所有权证 号:秦皇岛市房权证秦抚私房字第9125××号)房屋归原告张某江所有, 由原告张某江给付被告王某燕房屋折价款17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 四、驳回原告张某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某燕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事实与 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分手协议不属于离婚协议 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一审法院未查清张某江名下全部夫妻共同财 产,也未查清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存在重大事实遗漏;张某江理应承 担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女张某琪的抚养费及相应教育费、保险费支出。 被上诉人张某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某燕的上诉请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密云区1××号房屋的处 理问题。根据查明的情况,密云区1××号房屋登记在张某江名下,系其 婚前个人财产。虽然此后双方在分手协议中约定王某燕对1××号房屋享 有一定份额,但根据该分手协议的内容,双方约定在孩子户口、入学等 事办妥后,自愿办理离婚,解除夫妻关系,因此该分手协议实质上是以 离婚为目的的离婚协议,在此后双方未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 据实际情况而非依据该分手协议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 原审法院未按照协议内容认定王某燕享有的房产份额,并无不当,应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8437号民事判 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8437号民事判 三、所欠王某华共同债务10000元、范某琴共同债务20000元,由王 某燕、张某江各自承担15000元; 四、驳回张某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离婚纠纷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并固定相关核心证据,以便在诉讼中充分举证。
二、法院裁判规则。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花园 小区9号楼4单元1××号房屋的归属问题,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分析如 下:根据本案案情,原告虽否认分手协议内容,但认可在分手协议中署 名,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分手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定。该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举证方向、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提前整理夫妻共同财产清单、银行流水、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四、证据保全提示。婚姻家庭案件高度重视证据原件,建议对银行流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照片视频等证据及时公证或电子存证,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严格依法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严格依法裁判。
❓ 常见问题
问:离婚了房子怎么分?
答: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建议整理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流水等证据。法院通常会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方补偿另一方相应份额。
问:婚前买的房离婚会被分走吗?
答:婚前个人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需要补偿。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婚约财产、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等法律领域,熟悉家事案件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婚姻家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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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