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娇诉郭某红离婚案|刘永升律师裁判要点

王某娇诉郭某红离婚案|婚姻家事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2016年正月在娘 家居住至今,双方并未共同居住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被告同意 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现患有精神疾病,无生 活来源,亦无能力照管孩子和负担抚养费,故孩子拜某阳随被告生活更 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 利,由于原告现在患病无生活来源,且生活不能自理,原告要求被告支 付离婚前的扶养费应予支持。法律规定,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 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原告现患有精神疾病,离 婚后生活确实存在困难,依

📝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娇与被告郭某红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 1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0月23日在商州区民政局补办结婚 登记,10月26日生下男孩拜某阳。孩子出生后原告开始出现精神疾病症 状,因严重精神障碍,2014年2月13日,原告王某娇在西安市精神卫生 中心住院治疗。2016年正月2日,被告因故将原告送回娘家居住至今。 2016年6月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驳回被告的请求。同年8月 25日,原告在商洛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正月17日,郭某红外出 打工至今未归。2017年4月28日,原告父亲王某华向本院申请变更原告 的监护人为自己,本院审理后于次月9日作出依法予以准许的判决。同 年6月原告以其父亲为法定代理人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法定 代理人表示如果原告离婚,其愿意照顾原告的生活。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2016年正月在娘 家居住至今,双方并未共同居住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被告同意 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现患有精神疾病,无生 活来源,亦无能力照管孩子和负担抚养费,故孩子拜某阳随被告生活更 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 利,由于原告现在患病无生活来源,且生活不能自理,原告要求被告支 付离婚前的扶养费应予支持。法律规定,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 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原告现患有精神疾病,离 婚后生活确实存在困难,依据原被告的生活情况及离婚后原告的生活自 理能力,被告应在住房、生活、医疗等方面一次性给予原告适当帮助。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药费2720元因无医疗费票据证明其支出,故不予支 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精神损失费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 支持。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依法不属于退还彩礼的情形,故对 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 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二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原告王某娇与被告郭某红离婚; 二、婚生子拜某阳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郭某红支付原告王某娇生活费9000元; 四、被告郭某红在住房、生活、医疗等方面一次性补助原告王某娇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三项、第四项限判决生效之日 被告郭某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 误,一次性补助40000元错误,应予撤销;一次性支付9000元生活费过 高,请求改判为5000元。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一 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生活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 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 上诉人王某娇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也没有生活来源,在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上诉人郭某红负有扶养的义务,依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郭某红在本 次离婚诉讼之前将被上诉人王某娇送到娘家生活,时间长达近16个月, 一审据此判决上诉人郭某红给付被上诉人王某娇生活费9000元并无不 妥。上诉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支付9000元生活费过高,要求改判5000 元,其在二审中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该主张,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 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次性补助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 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首先,上诉人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娇“精神病 是孩子出生开始的”与事实不符,是法官主观臆断,认为被上诉人“精神 分裂症”是婚前所患,一审对证据认定错误。经审查,上诉人一审主张 被上诉人婚前患有精神病,其提交了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的诊断证明书 复印件及6份证人证言,一审认可该诊断证明书,因6份证人证言不符合 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一审判决没有采纳。本院认 为,被上诉人王某娇患病情况,应依据专业机构的诊断、鉴定结论进行 判断,故一审判决对郭某红提交证人证言的分析认定并无不妥。二审 中,上诉人也未提供新的证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离婚纠纷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原告王某娇与被告郭某红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 1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0月23日在商州区民政局补办结婚 登记,10月26日生下男孩拜某阳。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并固定相关核心证据,以便在诉讼中充分举证。

二、法院裁判规则。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2016年正月在娘 家居住至今,双方并未共同居住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被告同意 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该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举证方向、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提前整理夫妻共同财产清单、银行流水、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四、证据保全提示。婚姻家庭案件高度重视证据原件,建议对银行流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照片视频等证据及时公证或电子存证,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并援引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第十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并援引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第二十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并援引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并援引相关法律规定。

❓ 常见问题

问:离婚后孩子抚养费要给到几岁?

答:抚养费一般给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子女虽已成年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父母仍有给付义务。抚养费标准根据子女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综合确定。

问:孩子想跟妈妈住,爸爸不同意怎么办?

答:变更抚养关系需要证明原抚养方缺乏抱好孩子的能力。法院会重点参考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婚约财产、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等法律领域,熟悉家事案件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婚姻家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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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