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曾某离婚案|刘永升律师法律分析

周某诉曾某离婚案|婚姻家事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缺乏相互理解沟通,原告离婚 态度坚定与固执,被告亦无诚心悔改与挽救,夫妻关系已无挽回余地, 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 条及夫妻约定归各自所有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 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原、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离婚案件财产申 报告知书》《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后,均未在举证期限内如实填写申 报名下财产。

📝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与被告曾某于2007年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 妻关系尚好,后因缺乏相互沟通与信任,被告猜疑原告作风不端,夫妻 逐渐产生隔阂。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为此起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并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具体包括:温 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三浃村三产返回安置房指标一套;丰田凯美锐汽 车、卡罗拉汽车各一辆;共同存款76万元;共同债权有王某借款8万 元。其中,安置房指标及两辆汽车均由被告擅自转让,其存在恶意转移 财产行为,在夫妻财产分割上应不分或少分。 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安置房指标系夫妻 双方协商一致转让并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其转让车辆确实未告知原告, 但车辆转让所得款项均已偿还债务。除原告主张的夫妻财产外,原告同 时在诉讼中存在隐瞒其名下终身寿险、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财产的行 另查明,法院于2018年6月5日向原被告送达《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告 知书》《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诚信诉讼告知书》,双方均未在举证 期限内如实申报名下财产。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缺乏相互理解沟通,原告离婚 态度坚定与固执,被告亦无诚心悔改与挽救,夫妻关系已无挽回余地, 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 条及夫妻约定归各自所有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 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原、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离婚案件财产申 报告知书》《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后,均未在举证期限内如实填写申 报名下财产。原告隐瞒诸如登记在其名下的基金、保险等夫妻共同财产 项目,被告在夫妻关系发生危机时,未征得原告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大 额财产诸如安置房指标、车辆转移变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本院均可对原、被告各 自隐瞒或处分的财产部分予以少分,相比原告的行为,被告的行为性质 上更为恶劣,并直接导致夫妻关系无法挽回,被告的过错程度更为明 显,遂准许原被告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综合酌情按6 4比例进行分 一、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曾某离婚; 二、婚生女曾某乙由原告周某抚养至成年,被告曾某自本判决生效 后每月20日支付原告周某子女抚养费1000元,款交本院陶山法庭转付或 直接汇入原告周某账户; 三、被告曾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婚生女曾某乙的权利,原告周某应 四、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原告周某名下的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小康之家·华彩人生(B)终身寿险、韶能股份股票及手 镯坠子归原告周某所有,债权王某借款归被告曾某享有;被告曾某支付 原告周某夫妻财产折价款959150元; 五、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瞿溪支行借款20万元及利息、上海 浦发银行信用卡债务151227.45元及利息由原告周某负责偿还,被告曾 某支付原告周某债务分担款175614元; 六、驳回原告周某、被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离婚纠纷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周某与被告曾某于2007年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 妻关系尚好,后因缺乏相互沟通与信任,被告猜疑原告作风不端,夫妻 逐渐产生隔阂。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并固定相关核心证据,以便在诉讼中充分举证。

二、法院裁判规则。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缺乏相互理解沟通,原告离婚 态度坚定与固执,被告亦无诚心悔改与挽救,夫妻关系已无挽回余地, 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该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举证方向、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提前整理夫妻共同财产清单、银行流水、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四、证据保全提示。婚姻家庭案件高度重视证据原件,建议对银行流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照片视频等证据及时公证或电子存证,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第四十七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并援引相关法律规定。

❓ 常见问题

问:离婚了房子怎么分?

答: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建议整理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流水等证据。法院通常会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方补偿另一方相应份额。

问:婚前买的房离婚会被分走吗?

答:婚前个人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需要补偿。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婚约财产、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等法律领域,熟悉家事案件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婚姻家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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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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