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案例解析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工资报酬、工伤赔偿、社会保险等发生的纠纷,是基层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常受理的案件类型之一。本文解析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董某诉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从案情梳理、裁判理由、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深度剖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参考。
📝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董某通过他人介绍,于2013年4月18日入职中海外公 司。其于2013年4月17日从北京出境,于4月18日到巴布亚新几内亚。其 在门迪至坎德普公路工程项目工作,担任工程技术人员。其直接领导是 刘某,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美元,工资由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 新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巴新公司)直接汇入其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工 资支付至2014年5月31日。2014年5月17日,其在工作中被打伤。另外, 中海外巴新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 董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团体意外险保险单。该保险单显示中海外 公司给董某投保了2013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的团体意外险。 中海外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费用是由中海外巴新公司负担 的。董某提供其与王某(中海外公司办公室人员)、刘某(中海外公司 门迪至坎德普公路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吴某(中海外公司副总经 理)等人的谈话。该谈话显示双方在协商工伤的处理事宜。中海外公司 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王某是中海外巴新公司在国内办事处的人 员,刘某是中海外巴新公司的项目经理,吴某时任中海外巴新公司的负 责人,后于2015年5月28日任其公司主要负责人。 中海外公司主张,门迪至坎德普公路工程项目是其公司承包的工 程。因其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中海外巴新公司,董某是中海外巴新 公司的员工,与其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其公司将部分员工派往中海外巴 新公司工作,故其公司为这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董某的工资由中海 外巴新公司支付。中海外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董某的劳动合同。该 劳动合同显示甲方为“中海外巴新公司”,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8日至 2016年4月,共36个月。同时,该合同甲方处加盖有“中国海外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巴新公司”字样的公章。董某认可其签名的真实性,但对于合 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 董某以要求确认其与中海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仲裁委)提出申请,海淀仲裁 委裁决:驳回董某的仲裁请求。董某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查明情况来看,董某在 门迪至坎德普公路工程项目中工作,该工程项目是中海外公司承包的工 程项目。中海外公司虽主张其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中海外巴新公司, 但针对该主张中海外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法院对于中海外公 司的该主张不予采信。中海外公司主张董某系中海外巴新公司的员工, 针对该主张中海外公司提供了劳工许可证、劳动合同及工资明细。但中 海外巴新公司为外国企业,没有直接从我国招募员工的资格,也不能直 接与我国公民建立劳动关系。中海外公司针对中海外巴新公司的员工在 其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中进行施工的原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加 之中海外巴新公司是中海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中海外公司提供的上 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董某与中海外巴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从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确认董某与中海外公司存在劳动 关系。鉴于此,中海外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 方,理应就董某的入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现中海外公司对此未提出明 确的意见,且其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的合同起始时间与董某所主张的入 职时间一致,故法院采信董某的主张,即其入职时间为2013年4月1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 确认董某与中海外公司自2013年4月1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中海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根据国务院《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外承包工程 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 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根据上述行政法 规规定,中海外公司与董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以下三 点:1.门迪至坎德普公路工程是否由中海外公司承包;2.董某是否由中 海外公司招用并由其外派至门迪至坎德普公路工程工作;3.在董某与中 海外巴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董某的人身意外保险由中海外巴新公司 出资投保后,董某与中海外公司之间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根据国务院《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之规定,对外承包工 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中 海外公司在海淀仲裁委及法院审理本案期间,数次陈述门迪至坎德普公 路工程是由中海外巴新公司承包或分包,但其所作的陈述前后均不一 致,且其亦未提举其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中海外巴新公司的证 据,故法院对于中海外公司所陈述的中海外巴新公司承包或分包门迪至 坎德普公路工程的说法不予采信。在法院审理本案期间,中海外公司认 可其承建门迪至坎德普公路工程,法院对此予以采信。故中海外公司作 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根据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国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中海外巴新公司为外国企业,外国企业不具备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资 格,也不能直接与中国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故董某如 果不是通过中海外公司的招用,并由中海外公司将其外派出国提供劳 务,其不可能到中海外公司承包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工作,故法院采信 董某的主张,认定董某系由中海外公司招用并由中海外公司外派出国, 给中海外公司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动。 第三,根据国务院《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属 于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性规则。中海外公司作 为中国国内的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亦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 行,与其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的主体义务,且其不能 通过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关系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不适用劳动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主要考察: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是否按月支付固定工资、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等。
二、拖欠工资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否认拖欠的,应当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与工资核算记录。建议劳动者每月核对工资条,发现异常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并形成书面记录。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四、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者必须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建议在时效期间内及时申请仲裁,避免因超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法律领域,熟悉劳动仲裁委及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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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