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证据指引

案例概述

2021年12月7日,高某驾驶豫CP23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段某受伤住院,后经治疗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段某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豫CP23号货车归运德畅物流公司所有,在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柳某系段某之子,双方对损失赔偿数额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

律师团队证据列举

虞城律师辩论团1:在举证期限内向院提供如下证据(复印件):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居民死亡证明(推荐)书》;4、遗体火化证、尸体处理费发票;5、户口注销证明;6、虞城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7,某乡派出所出具的亲属证明。

虞城律师辩论团2:举证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以证明本次事故中责任情况;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证明因交通事故死亡于2022年7月2日;3.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以证明死因是交通事故;4.住院病志及医疗费单据10张,以证明死者因交通事故后入住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治疗;5.其他费用的情况,以证明住院期间需要非医院所有的物品需要到超市购买(详见超市备货表);6.情况说明,以证明被赡养人身份信息。

虞城律师辩论团3:举证如下:提供如下证据,经组织质证,认定如下:
一、原告方提供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的保险单、土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村委会证明,被告提供的垫付款收据及支付凭证,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其他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原告方提供的住院病历材料。太平洋财保商丘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法院认为,太平洋财保公司既未指出用药中非医保用药的品名和金额,也未提供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依据,对该质证意见,不予采信。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质证意见如下:该鉴定意见书能够清晰反映系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且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不治身亡,足以证实死亡与本案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足以证明此次交通事故是造成死亡的全部原因,本案各被告应该依据事故责任划分,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系法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本院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要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在立案时须提交如下证据: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的证据;

二、受害人死亡,其直系亲属提起诉的,应提交亲属证明及受害人死亡证明;

三、受害人伤残的,可以提交法医鉴定书、残疾等级评定证明书;

四、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残疾用具费、交通费单据、车辆维修费等单据;

五、受害人及其陪侍亲属的误工费证明、受害人及其陪侍亲属的经济收入证明

赔偿依据参考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2018)

虞城刘律师观点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讼证据方面总结如下:

可参考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时限表+诉讼证据表(2022)一文

死亡赔偿金诉讼证据指引
死亡赔偿金诉讼证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