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原告俞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虞城县某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线6km路段时,与被告胡某停放在某线东侧道路上的无号牌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俞某受伤、车辆损坏。虞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道路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俞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未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委托虞城县某律师代理出庭,诉请赔偿,特别是医保已报销是否可以再次请求赔偿的问题,代理律师发表了具有独到的见解。
法院审理
认定:2020年8月10日,某镇中经合社与胡某签订了《镇中村垃圾清运人员聘用协议书》;协议载有,中经合社聘用胡某为垃圾清运人员、聘用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7月31日、月工资6000元等内容;本起事故发生在胡某工作期间;原告俞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至2021年2月5日计41天,诊断为特重颅脑损伤、右髌骨骨折、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等,已产生医疗费189059.53元(含伙食费2026元),原告自愿放弃赔偿医保已报销费用124675.61元,某镇中经合社应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18707.38元[(189059.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26元-医保报销金额124675.61元)×30%]。
虞城县交通事故律师总结
医保报销部分是否应当在医疗费中予以扣除,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予以明确,导致司法判例的尺度不统一,详见文章人身损害纠纷中“医保已报销的医药费”能否主张赔偿?,不同的观点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以问答的形式给出了参考答案,并释明了理由。虽然不是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但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还是有非常强的指导、参考价值。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者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理由。侵权人赔偿后,受害者与医保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九条明确:“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侵权人不因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了医疗费而免除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机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报销的医疗费用是否退还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应依据有关社会医疗保险法律规定另行处理。
具体而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现在是否清楚医疗费已经在合作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中已经报销的情况下能否再次起诉赔偿了呢?有什么不清楚的就咨询虞城县刘律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