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贺某凤、王某旺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调解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2900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被告(上诉人):贺某凤、王某旺
【基本案情】
刘某与贺某凤系邻居关系,2017年1月1日,贺某凤(甲方)与刘某(乙方) 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贺某凤向刘某借款4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利 率为月利率1.5%,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同时约定担 保条款,《借款合同》下方有手写备注,主要内容为“备注:本人知情有此合同, 王某旺”。
2016年1月18日,王某旺作为甲方与刘某作为乙方签订《主债权及房屋抵押 合同》,约定王某旺将其名下3号房屋抵押给刘某,主债权金额为230万元,并约 定该合同仅为甲、乙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之用。同日,王某旺 作为义务人将3号房屋抵押给刘某,被担保数额为23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 1年。
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7月11日,刘某、周某弟、刘某洁、周某向贺某 凤汇款420万元。刘某称周某弟、刘某洁、周某均是代刘某汇款。
法院询问贺某凤向刘某、周某弟、刘某洁及周某的汇款情况,贺某凤称没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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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周某汇过款,但分别向周某弟和刘某洁汇过款,汇款性质为投资收益。此 外,贺某凤还于2016年11月30日向周某军汇款1万元。刘某称贺某凤向刘某洁和 周某军的汇款都是420万元的利息。
法院询问刘某与贺某凤于2017年1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的原因,刘某称 《借款合同》系对此前汇款金额进行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贺某凤称《借款 合同》系新的420万元借款。
【案件焦点】
刘某与贺某凤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 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人民法院应当依 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从本案现有证据看,不排除最初刘 某、周某弟、刘某洁、周某向贺某凤汇款时存在委托理财的意思表示,但从本金数 额、还款金额上看,上述资金流转往来已在2017年1月1日通过刘某与贺某凤签 订《借款合同》的方式进行清算,刘某与贺某凤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
王某旺将其名下3号房屋抵押给刘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旺虽在《借款 合同》中手写备注知情此合同,并再次将其名下3号房屋为本案420万元借款提供 担保,但因刘某与王某旺并未撤销此前办理的230万元抵押登记,并就重新确定的 借款金额420万元进行新的抵押登记,故刘某优先受偿的限额应为23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 、贺某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230万元并给付刘某自 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30万元为基数,按 照月利率1.5%为准,扣除贺某凤已经支付的利息2万元);
二 、贺某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另行偿还刘某借款本金190万元并给付刘某
七、证据与时效 225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90万元为基数, 按照月利率1.5%为准);
三、如贺某凤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还款义务,刘某有权要求对王 某旺所有的3号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按照抵 押权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刘某实现完优先受偿权后,王某旺有权向贺某凤 追偿;
四、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贺某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贺某凤同意支付刘某546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60万元,于2019年 11月15日前(含当日)支付;第二期60万元,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含当日) 支付;第三期426万元,于2020年1月31日前(含当日)支付;
二、如贺某凤未按照上述协议第一项按期足额履行任一期给付义务,则双方均 同意本调解协议第一项不再履行,双方均同意立即按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05民初3904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已付款项予 以扣除);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 、一审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贺某凤负担(贺某凤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 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贺某凤负担(刘某已预交,贺某凤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 内给付刘某);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贺某凤负担(已 交纳)。
【法官后语】
该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正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法官将双方当事 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权衡,但仍有疑点,继而运用经验法则最终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 是民间借贷关系。
经验法则运用在审判中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谋而合,该款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 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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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不 难看出,经验法则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一种规则和方法,实践中法官应如何运用该 法则进行事实推定?笔者认为,应遵循三段论演绎推理。
1.大前提:经验法则。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经验法则进行定义,笔者认为德 国学者汉斯普维庭在《现代证明责任论》一书中,将经验法则按照盖然性高低分为 四种情况:(1)生活规律。表达为“如果——总是”。(2)经验基本原则。表达为 “如果——则大多数情况下是”。(3)简单的经验规则。表达为“如果——则有时 是”。(4)纯粹的偏见。表达为“如果——则关系不成立”。本案中运用了经验基 本原则,表达为“如果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则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存在借贷 关系”。
2.小前提:基础事实。基础事实是运用经验法则的基石,只有作为小前提的 基础事实是客观真实的,运用经验法则推断出的事实才可能具有较高可能性。民间 借贷纠纷案件小前提的审查角度包括但不限于借贷金额、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 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是否有在场人;对于大额借款,需要审查出借人的 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当事人财产变动 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事实和因素,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上述 要素进行审查。
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排除过去存在投资理财的关系,但是自2017 年1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当事人之间便成立借贷关系。
3. 反驳与推定事实。通过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的事实不一定是必然的,应该 给予当事人进行反驳和辩论的机会,法官的心证度可能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 所动摇,推翻已推定事实。
本案中,贺某凤、王某旺对于自己的辩称并未提供足以动摇法官心证的证据, 故本案法官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
4. 延伸:经验法则适用的条件。经验法则是法官在仅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 能认定事实时才使用的方式。本案中,刘某虽提供了大量证据,但是通过贺某凤、 王某旺陈述和之前其确实存在向别人付高息的情况,不能排除他们之间没有存在过 投资理财关系,故法官才运用了经验法则进行推定。
编写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韩思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