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签字借条上无公司签章不必然否定公司是借款人

——曹某霞诉粉豹公司、王某文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4民终6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曹某霞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文、粉豹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王某文向曹某霞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人王某文,担保 人粉豹公司。王某文是粉豹公司的股东,占35%的股份,经王某文授意,曹某霞将 出借的100万元直接打入粉豹公司账户,借条上担保人处没有粉豹公司印章,公司 名称系王某文所写。之后,王某文向该公司借款50余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 到期后,王某文未偿还借款本息,曹某霞向王某文、粉豹公司主张共同偿还责任。



106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焦点】
1. 公司的借款人身份如何确定;2.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霞依约向王某文提供借款, 王某文亦为曹某霞出具借条,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性意思表示。因粉豹公司并未在 王某文向曹某霞出具的借条上之担保人处盖章确认,担保合同并不成立,故曹某霞 要求粉豹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 支持。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 定,判决:
一 、王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曹某霞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 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 日止)、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 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曹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曹某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借条上担保人处粉豹公司的名 字为王某文书写,但并未加盖印章,曹某霞作为善意出借人,基于对王某文股东身 份的认可,将款项按王某文指示转账至该公司名下。粉豹公司未提供就该笔款项如 何进行处分的相关证据,结合本案证据,案涉款项并未完全用于王某文个人,且从 公司转出的款项,也是以借款的形式出借给了王某文,该事实与案涉款项系王某文 个人之债的说法相互矛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虽然粉豹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应 就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民初4818号民事 判决;
二、王某文、粉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曹某霞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



三、借款主体认定 107

元及利息;王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曹某霞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 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法官后语】
通过对全国民事案件的分类统计情况来看,民间借贷案件始终占据着相当比 例,且在其他案件有所减少的情况下,仍稳步增长。其中不乏数个借款人的情形, 尤其是有法人参与时,常常出现真实借款人不明的情况,与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 人的情况相区别。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着重审查借据上借款人的签章和借款的 用途及流向。
1.从借据上借款人签章情况审查形式外观。在除却借贷流水影响的前提下 借据是最为直接有效的借贷凭证,一般来讲,只要借条上的签字真实,均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案涉借条上有借款人王某文的签字,担保人处又有粉豹公 司的字样,二者应各负责任,但因粉豹公司字样非公司负责人签字,而是王某文代 签,在公司拒绝追认的情况下,依法应不予认定其保证人身份,此时,保证人应认 定不存在,只有借款人王某文的权利义务可以确定,公司的责任则应从其他方面加 以分析。
2. 从借款的用途和流向审查实质权利义务归属。在其他借款人不易确定的情 况下,即需从款项的使用情况来着手分析。由于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对企业行 为更为细致地规范是对经济顺利运行的保障,也是权利义务对等性的体现。对于涉 及企业借贷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 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 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粉豹公司未出现在借条上借款人处,其保证人的身份也因非真实 意思表示而无法认定,但从借款的使用情况来看,案涉借款直接由出借人打入粉豹 公司账户,虽然借款人王某文称系其为购买公司股权而授意出借人打入公司账户 的,但根据常理,出资证明是证明出资情况的主要依据,而王某文未能提交出资证 明以证实案涉款项确用于出资,其辩解即因失去关键证据的支持而无法成立。且从 流向王某文手中的钱款系以王某文借款的形式从公司账户转出的事实来看,此时款




108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项的性质已发生变化,仅是王某文与公司之间的另一笔借贷关系,而非本案借款经 公司账户后退回王某文的返还关系,也可以说明案涉借款进入公司账户后已脱离王 某文的掌控,完全由公司进行支配,进一步证实了案涉借款用于公司的事实。综合 来看,王某文无法证明案涉借款系个人之债,公司也无法证明其收到款项后已作出 处分,案涉借款王某文作为该公司股东在借条上签字,所借款项又用于公司,也非 职务行为,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公司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这种情况与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情况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存在借款既用 于公司也用于借条上的借款人的情形,而后者一般是借款仅用于实际借款人;前者 出借人可以主张公司和个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而后者一般情况下需按照合同相对 性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
编写人: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建鸿刘艳丽郭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