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律师选案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渭武高速公路开工建设,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高速公路武都区角弓段。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区设立了项目部,并将项目涵洞及路基防护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被告某科劳务公司,被告某科劳务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杜某。2018年被告杜某雇佣原告在内的多人提供劳务。原告在该工地务工十个多月,期间被告杜某支付工资13000元,剩余部分拖欠未付。原告多次催要,2018年10月2日被告杜某就剩余工资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王某渭武高速中铁十七局二公司19标鹿川至白鹤桥村371-378附属工程,欠工资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欠款人:杜某,2018年10月2日。

被告答辩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预证明被告中铁十七局第二工程诉讼主体资格;二、中铁十七局第二工程与邛崃市某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书》,预证明1.被告中铁十七局第二工程与某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务分包关系;2.证明中铁十七局第二工程与某科劳务有限公司的职工无任何劳务关系;3.某科公司职工的工资由某科劳务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三、中铁十七局第二工程与某科劳务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预证明被告中铁十七局第二工程已于2020年1月17日之前向某科公司结清了全部的劳务费。

裁判观点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系工程的承包方,后将其承包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邛崃某科劳务有限公司,而邛崃市某科劳务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口头协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杜某个人,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故邛崃市某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故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虞城律师提醒

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除要求单位出具欠款凭证之外,还要将施工总承包单位一起作为被告进行诉讼,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追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方面有什么不懂的就及时咨询虞城刘永升律师。

劳动报酬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