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宏诉罗某能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6630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宏
被告(上诉人):罗某能 【基本案情】
案涉车辆卡雷拉的登记车主为案外人朱某祥。
2019年4月,罗某能通过微信聊天了解到车辆的行驶证和基本登记 信息等: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为朱某祥,注册日期为2013年6月28日,已 于2014年7月16日抵押给平安银行苏州分行,已被法院查封。2019年4 月7日,经原、被告双方同意,郑某宏以一台保时捷卡宴汽车以及现金 17.8万元来置换罗某能手上的案涉车辆,并于当天交车完毕。同时罗 某能将有案外人朱某祥签名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 《服务合同》以及借款借据、车辆保险单原件交给郑某宏。
因案涉车辆的登记车主朱某祥未能按时清偿债务,苏州工业园区 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苏0591执2507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某祥银行存款231174.21元,不足之数依法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委托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案涉车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9 年6月11日从郑某宏处扣押案涉车辆。
【案件焦点】
1.案涉汽车转让在法律上定性是借款债权转让的从权利转让还是 单纯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2.若认定为汽车买卖合同关系,法律上是 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交付车辆的 同时将《借款合同》等一系列单据一并转交,但上述单据中仅有借款 金额,其他信息均未填写,且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从未提及转让质押的 债权,均是关于车辆的车况、交接等问题,可见双方真实交易目的并 非转让特定债权,而是转让作为债权质押的具有一定权利瑕疵的车 辆。因此,本案原、被告双方间建立的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因原、被告的真实交易目的在于案涉车辆所有权的转让,而双方 在此过程中关于质押债权转让合同文本的交付是为了掩盖车辆存在权 利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分析如下:因法律已就质权流质条款作出禁 止性规定,罗某能并不能据此获得该车辆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而且该
车辆已被法院查封,在此种情况下,原、被告还对案涉车辆进行转让 交易,严重影响交易安全,并对正常交易秩序造成冲击。因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案涉车辆从2019年4月7日交付给郑某宏至2019年6月11日被广东省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扣押,郑某宏实际使用车辆约两个月的时间。综 合考量车辆状况及郑某宏实际占有使用车辆的情况,酌情扣减合理使 用费8000元。即罗某能应当向郑某宏返还价款17万元。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罗某能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某宏 返还购车款17万元。
罗某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又于2020年9月17日申请撤回 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能在本案审理期 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且 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罗某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
【法官后语】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认真细致地审核证据,并在庭审中抓住 案件焦点问题进行询问、观摩当事人的神情,最终达到捋清案件事实 和法律事实的目的。像本案,在庭审中抓住《汽车质押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等证据并没有任何关于原债权人身份、债权金额以及履 行期限等主债权信息的记载内容,适时对该事实进行发问,发现双方 最关注的均是车辆的车况,完全没有提及借款合同的事宜,甚至连该 债权转让来源、车辆所有人是否同意等事实都没有了解。由此得出, 双方在交付车辆前着重关注的是车辆的状况而非主债权标的情况,双 方真实交易目的并非转让特定债权,而是转让作为债权质押的具有一 定权利瑕疵的车辆。也正是基于双方均知晓该车辆的转让存在风险, 故车辆交易价格才显著低于正常市场价格。
关于机动车物权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 条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 力。车辆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以车辆的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对于已经注册的所有权发 生转移的车辆,应当及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二手车交易市场风险较大,广大市民在交易过程中,在着重了解 车辆产权信息、车况的同时,也要查询车辆是否存在违章未处理、抵 押、查封等情形,上述情形均会影响车辆的过户,甚至导致不能办理 过户手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类似的豪华品牌二手车哪怕无法 办理过户登记,仍很受年轻人的追捧。上一手作为出售者赚取差价, 下一手以低价买入则希望赚取威风和面子,但这却存在很大的安全隐 患。像本案车辆最终能被法院顺利扣押,也是因为最后一手的购买者
在高速路上飙车,产生超速违章,从而使查封车辆的法院得知该车辆 已被转移至东莞,并委托东莞的法院进行查封扣押。因此,希望通过 本案例的宣传,让大家对二手车买卖给予足够的关注,并呼吁广大的 司机朋友,路上驾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安全第一!
编写人: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尹玉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