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播电视集团诉弥穹天越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915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重庆广播电视集团
被告(被上诉人):弥穹天越公司 【基本案情】
重庆电视台卫星频道即重庆卫视,2015年5月1 日至2019年2月28 日,该频道的台标为。该频道多次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 的多项荣誉。重庆卫视频道、重庆电视台生活频道、重庆电视台都市 频道系重庆广播电视集团单位内设电视频道。弥穹天越公司成立于 2016年2月5日,其经营范围主要为舞蹈培训、声乐培训、演出经纪 等。
弥穹天越公司工作场所摆放的关于“重庆电视台2019春晚”的宣传 单,载明联合播出电视台有“重庆电视台生活频道、重庆电视台都市频 道、重庆卫视频道”,播出媒体有“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视频”,主 办方为“重庆电视台少儿新春晚会组委会”,协办方为“弥穹天越公 司”,印有“ 、CQTV”图形及字样,宣传单上还载明了节目录制费用 等内容。该公司员工向取证人员介绍宣传单的内容是由重庆电视台主 办、该公司协办的少儿春晚活动,弥穹天越公司是主营儿童才艺培训 的,在该公司报名参加培训的孩子,在参加重庆电视台举办的少儿春 晚时有登台表演的优先权,可以与明星一起演出,演出将在春节期间 在宣传单上载明的电视台、网络平台上播出。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2019年举办了少儿春晚节目“好时光·七彩童 年”,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1200元。
审理中,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明确其指控弥穹天越公司损害企业名 称权的行为是弥穹天越公司冒用重庆广播电视集团企业简称、呼号及 旗下电视频道等对外宣传,引人误认为是重庆广播电视集团商品及服 务,并与重庆广播电视集团存在特定联系、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案件焦点】
经营者在虚假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如何认定侵 权行为性质。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 纠纷。原被告在存在竞争关系的基础上,被告在宣传单中擅自使用原 告的企业名称,杜撰自己系少儿春晚活动的协办单位,误导公众其所
宣传的活动系由原告主办、被告协办等虚假信息,其行为构成虚假宣 传。但该行为不会让公众误认为其所宣传的活动系被告主办,其擅自 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仅是其进行虚假宣传的一种手段,故原告指控被 告构成侵犯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成立。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 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 果。鉴于本案原告聘请了律师出庭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 偿原告合理费用11200元。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 条、第八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弥穹天越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二、被告弥穹天越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重庆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消 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三、被告弥穹天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广播电视集团合理费用11200元;四、驳回 原告重庆广播电视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宣传单中使用了上诉人台标及简称并杜撰 相应虚假信息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虚假 宣传行为的竞合。从整个行为的实质上来看,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台 标或简称的行为仅仅是其虚假宣传的组成部分,其真正目的是以此误 导相关公众,故一审将整个行为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并无不妥。且一 审判决被上诉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其中也包括了停止在虚假宣传行 为中使用上诉人台标或简称的行为,已达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停止 虚假宣传及损害上诉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目的。同
时,因被上诉人实施的整个行为的实质为虚假宣传行为,但因其一审 中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二审中举示的与案外人的合作协议无相应 票据,合同履行情况不明,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纳。因此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企业名称,应当从其主观上是否有 将他人企业名称作为商业标识单独或突出使用,是否有不正当竞争的 侵权故意、客观上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因素综合判断。 若仅系商业宣传中的陈述性使用行为误导相关公众的,则应归属为虚 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其进行虚假宣传时将他人企业名称进行 标识性使用,则应从其行为实质出发,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一方面,从目的来看,被告进行虚假宣传时使用原告的 企业名称,不是为了让公众误认其所宣传的少儿春晚活动是由被告主 办,而是使公众误以为被告系该活动的协办方,在被告处报名参加才 艺培训的学员有优先参加少儿春晚表演的权利,从而达到吸引公众报 名参加被告公司的才艺培训的目的;另一方面,从结果来看,被告在 宣传中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该活动系被告主办。从原告举示的证据可知,被告员工在对外宣传时 明确表达了少儿春晚的主办方是原告、被告处主要从事童星包装业务 等意思,上述意思表示不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其所宣传的少儿春晚活动 系被告主办的活动或者原被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告使用原 告的企业名称仅是其虚假宣传行为的一部分,就其整个行为实质而 言,应当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对于经营者在虚假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应该从经营 者行为实质出发进行判断,通过确定侵权行为性质,明确该侵权行为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的健康运 行。
编写人: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潘寒冰 曹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