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达威公司诉温莎公司、马鞍山幼儿园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53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育达威公司
被告(上诉人):马鞍山幼儿园、温莎公司 【基本案情】
比考特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三个 “ 温莎 ” 文字商标和一个 “Windsor”英文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其中仅英文“Windsor”商 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相关服务上,其余三枚商标均核 定使用在非学校教育类服务。经比考特公司的授权许可,原告育达威 公司取得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使用和再许可涉案商标的权利。被告 温莎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温莎”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开办 了被告马鞍山幼儿园,且在幼儿园内装饰装潢、微信公众号等上使用 涉案商标。被告马鞍山幼儿园明明未在北京开设幼儿园,却在其招生
和宣传过程中宣称其总部在北京、在北京有两所温莎幼儿园等。原告 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焦点】
1.育达威公司是否为侵害商标权的适格主体;2.温莎公司、马鞍山 幼儿园是否实施侵害涉案商标权行为;3.双方是否构成修订前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 ;4.温莎公司、马 鞍山幼儿园是否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二被告是否实施侵 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被告幼儿园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在其园内、相 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Windsor”字样,容易导致 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侵害涉案商标“Winds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 为;被告温莎公司作为被告幼儿园的投资人和股东,且作为含有涉案 商标“Windsor”的图文标识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其亦应当知晓上述侵权 行为,属于共同侵权。
第二,二被告是否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温莎”和 “Windsor”注册商标在教育服务上及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被告在企业名称及实际经营中,利用“温莎”与“Windsor”在国内中英 文翻译中的对应关系,将“温莎”作为字号用于各自的企业名称中,其 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四个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立体停止使用侵权,并变 更企业字号,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385140元,
并在《马鞍山日报》及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幼儿园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园内装潢上, 马 鞍 山 幼 儿 园 大 量 使 用 了 “Windsor” 字 样 , 且 专 门 设 计 了 含 有 “Windsor”字样的图标,显然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且 温莎公司曾申请注册过含有“Windsor”字样的商标以供马鞍山幼儿园使 用。故马鞍山幼儿园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温莎公司既为马鞍山幼儿 园的股东,亦曾代马鞍山幼儿园申请注册过含有“Windsor”的商标,故 可推知温莎公司知晓马鞍山幼儿园使用“Windsor”商标的意图,且具有 帮助马鞍山幼儿园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故构成共同侵权。关于不正 当竞争,如一审判决所言,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据此 二审法院驳回了二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之一便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共同侵权问题,马 鞍山幼儿园在园内装潢、宣传册等上使用侵权商标的行为属于直接侵 权,而温莎公司虽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作为马鞍山幼儿园的实 际控制人,且为马鞍山幼儿园申请注册过侵权商标,其行为可以认定 为间接侵权。
在商标侵权领域,直接侵权是指直接实施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 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即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且缺乏法定免 责事由而使用了他人商标;间接侵权从表面而言,其并不属于商标权 人控制的范围,但由于其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实施了商标直接侵权 行为,或为直接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故依然受到法律的禁止,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总体而言,商标间接侵权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诱导型侵权, 二是帮助型侵权。顾名思义,诱导型侵权是指间接侵权人通过明示或 暗示的方式引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帮助型侵权则是为直接侵权提供 各类帮助和便利条件,如提供场地、设施工具等。
通常而言,商标间接侵权应当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主观上具有过错。即间接侵权人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或 者即将发生侵权行为,依然教唆或提供帮助。对于直接侵权行为,只 要侵权人实施了商标法所禁止的行为, 即可推定其具备主观上的过 错,但间接侵权行为由于并未落入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其仅发挥辅助 性的作用,故要证明间接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需要商标权人承担举 证责任。例如, 曾向间接侵权人发送过律师函,或者如本案中,温莎 公司在马鞍山幼儿园正式设立前曾经申请注册过含有侵权标志的商 标,以供马鞍山幼儿园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据此可以推知温莎公司知 晓马鞍山幼儿园即将实施侵权行为,而依然为其提供帮助。
2.客观上实施了教唆、引诱、帮助等行为。间接侵权行为不仅包 括积极的作为,即主动提供帮助、教唆引诱他人,同时包括消极的不 作为,即在其有责任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选择漠视的方式,未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例如,电商平台在明知或应知其平台上存在侵权产品 时却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则有可能构成间接侵权。
3.造成一定损害。间接侵权通常与直接侵权相伴共生,直接侵权 往往给商标权人造成了直接的损失,而间接侵权往往导致损害结果的 扩大或促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间接侵权虽并未直接 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产生了推动、促进 作用,依然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任何权利都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我们一方面将对商标权 人的保护扩大到间接侵权,另一方面也应当为间接侵权人提供一定的 救济,尤其是对于帮助型侵权。当间接侵权人及时发现并制止了直接 侵权行为时,则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免除其责任,如针对网络服务平台 间接侵权责任中设置的“通知—删除”规则,即对间接侵权人提供的一 种有效救济途径。
编写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唐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