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行政机关不得以限制查阅时间的方式变相剥夺申请人知情权

——陈某诉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行初1216号 行政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大众燃气、原水果批发市 场周边及钟秀路所涉所有被搬迁户获得安置补偿的具体数额、补偿款 发放方式、房屋产权置换具体方式”。同年7月24日,被告作出\[2019\] 崇钟依复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13号答复书), 称其已对大众燃气、原水果批发市场周边及钟秀路项目所涉所有被搬 迁户获得安置补偿的具体数额进行了汇总,通知原告于指定时间指定 地点查阅相关材料。关于补偿款发放方式及产权置换方式,其已提供





《大众燃气、原水果批发市场周边及钟秀路景观路项目房屋搬迁补偿 安置方案》《大众燃气、原水果批发市场周边及钟秀路景观路项目购 房须知》供陈某查阅,如仍需所有被搬迁户的具体补偿款发放方式及 房屋产权置换方式,建议原告向崇川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咨询。原告 认为,该答复书未按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到达指定 地点查看时,也不提供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实质上对原告知悉信息造 成了困难和障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13号 答复书并责令被告依法作出书面答复。被告认为,其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13号答复书后,原告于7月30日按照答复的约请到达查阅地点,但原 告未查阅摘抄就自行离开。被告已积极履职,原告拒绝查阅其申请公 开的信息,未能获取信息系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 涉及几十户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内容,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邮寄 成本过高,采用查阅方式同样可以达到原告目的。被告安排原告进行 现场查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 定,请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被告提供现场查阅方式、查阅时间是否合法、适当;2.被告逾期 提供证明答复程序合法的证据,是否影响被诉答复行为的合法性。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根据申 请人要求和政府信息保存实际情况,确定公开的具体形式。在申请人 要求公开的形式与信息载体安全、公开成本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行政 机关可以适当形式或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信





息。案涉信息涉及被搬迁户近180户,被告对案涉信息并未加工、汇总 成表格,而是分别体现在每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载体中,因原告 申请获取的信息量大,公开成本过高,被告采取现场查阅、抄录的方 式提供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查阅具有一定的缺陷,要求申 请人短时间内记忆大量的信息内容显然不合常理。本案中,被告限定 原告查阅、摘抄的时间为一小时,而结合庭审被告陈述,案涉信息记 载于近180户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原告申请信息内容包括补偿金 额、补偿款发放方式、房屋产权置换方式等,要求原告在一小时内完 成对所需信息的查阅、摘抄明显不当,被告实际是以限制查阅、摘抄 时间的方式不当剥夺了原告对案涉信息的获取权,与拒绝公开信息并 无二致。因此,被诉13号答复书内容不合法。被告在法定期限内负有 举证义务,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举证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届满前向 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并经法院准许。本案系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时限内 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应当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答 复期限的合法性。原告于1月11日提出申请,被告于7月24日作出被诉 13号答复书,应当被认定为程序违法。综上,被诉13号答复书内容及 程序均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向原告重新作出答复。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第一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 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 的\[2019\]崇钟依复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限被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 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陈某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法官后语】

实践中,为降低公开成本,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采取安排申请人 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查阅、抄录的方式提供信息。此种提供信息的方 式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所采纳,但是 对于哪些情况可以采取此种方式公开、采取此种方式需要注意哪些问 题,行政机关往往容易忽视。

首先,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常态,安排查阅、 抄录提供政府信息是例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只有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信息公开成本过高, 才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一般而言, 申请人要获 取的信息量大、面广,可以视为公开成本过高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 结合一般生活常理并根据其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予以考量把握。
其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以满足申请人 的知情权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明确 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 政府信息公开中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减少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查阅是一种行为方式,意即找出并阅读,其 本身对信息不具有直接复制的功能。在信息量较小时,这一方式简便 易行,有利于申请人及时获取信息;但在信息量较大时,限制查阅时 间、要求申请人短时间内记忆大量信息内容显然不符常理。与书面邮 寄、电子数据答复的方式相比较,查阅方式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安排查阅时,行政机关更应当允许信息公开申请人妥当安排,给予 申请人充足的时间查阅并辅之以抄录的方式获取信息,以满足申请人 的信息知情权。

另外,本案的审理还提醒行政机关应重视举证时限。被告以逾期 提交的证据以期证明其答复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见,被告在法定期限内 具有举证义务,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举证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届满 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并经法院准许。行政诉讼证据的作用是 为了证明行政行为作出时所依据的事实,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被告逾期提供程序合法的证据,又未依法申请延期的,应当视为没有 相应证据证明其行政程序合法。司法审查遵循全面审查的原则,这就 要求行政机关在应诉过程中不仅要举证证明实体处理的合法性,也要 对举证程序的合法性足够重视。

编写人: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莫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