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弟诉某娱乐公司排除妨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33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某弟
被告:某娱乐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底,李某弟从于某处承租了位于昌平区十三陵镇涧头村南小 区的院落及房屋、设备、设施。合同到期后,于某与李某弟又签订了一份新租 赁协议。某娱乐公司称于某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其签订租赁协议系职务 行为。新租赁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办理涉案院落及房屋、设备、设施的交接手续, 仍然由李某弟占有使用。其间,李某弟与某娱乐公司未再续签协议,也未再正 常交纳租金。2016年底,原出租人宋某亮通知李某弟应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否 则无法再使用上述院落及房屋,李某弟将该情况反馈给某娱乐公司后,某娱乐 公司未解决与宋某亮之间的纠纷。2017年8月25日,李某弟与宋某亮签订一 份《房屋租赁合同》,并通知了于某,之后将所租赁的上述院落内的房屋分租 给其他租户。2018年11月和2019年3月7日,某娱乐公司先后两次强行侵占 房屋,并于2019年3月7日将上述院落中第一排东数第二间和第三间房屋收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回。李某弟认为,其与作为涉案院落的合法管理者签订了租赁协议,权益和财 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故以某娱乐公司侵权为由诉至法院,主张某娱乐公司 返还上述两间房屋、不得阻止其收取上述院落内房屋租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案件焦点】
1.李某弟是否为涉案院落内房屋的占有人;2.某娱乐公司是否对李某弟占 有的房屋实施了侵占行为;3.若某娱乐公司对李某弟占有的房屋实施了侵占行 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占有保护制度旨在维持或者恢复占有 的事实状态,而不论占有人是否存在本权或者基于何种本权形成占有,占有本 身并不一定反映产权关系,占有制度所保护的也仅仅是占有的事实状态,而非 通过确认、保护占有而对占有物进行权属判断。虽然李某弟和某娱乐公司关于 租赁协议所涉及的标的物范围存有争议,但双方均承认李某弟的占有事实,应 当认定李某弟为实际占有人。故某娱乐公司将院落内东数第三间房屋收回的行 为,导致原占有人李某弟丧失对该问房屋的占有,构成侵占,李某弟作为原占 有人有权要求某娱乐公司返还原物;某娱乐公司妨害李某弟收取涉案院落内其 他房屋租户租金的行为,妨害了占有人李某弟管理占有物并获得相应的占有利 益,使得李某弟对占有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不能完全实现,构成对李某弟实 施占有的妨害,李某弟作为占有人有权要求某娱乐公司排除妨害。
但由于李某弟主张返还的房屋已不存在,丧失了返还原物的现实基础和妨 害行为持续存在的前提,故对李某弟主张返还原物及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法 院不予支持。具体的损失金额李某弟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亦不宜判 决支持该部分损失。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某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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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本案反映的问题实质是占有保护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①,“占有人有权请求返 还原物……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对此应当认为,占有保护的主体 为原占有人,但并不要求是本权人,主要理由有:
一 、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维护和平秩序、禁止私力救济以及维护占有本权 的作用
占有保护请求的运作机理是不问占有背后有无本权存在,直接对占有事实 提供法律保护,意在回复或维持占有的事实状态,进而维护物上的社会和平秩 序。占有保护仅和事实上的物之支配相联系,在于维护法律秩序,与占有人是 否有权占有无关。《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体现了设立占有制度的目的及占 有保护的事实,而不是权利,体现了占有保护不问权源的原则。②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占有制度的宗旨理解不清,易发生妨害占有的行为, 引起占有人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法院仅审查原占有人占有的事实状态,即不会 审查原占有人是基于何种权利维持其占有的事实状态,妨害占有人常以其为占 有物的权利人进行抗辩,但是该抗辩并非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因此无法得到 支持。
二、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原占有人
原占有人是指侵占发生前对物享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人。无论原占有人 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占有人系善意还是恶意,均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即使对物享有本权,也不能行使此项请求权。
本案中,李某弟为涉案房屋原占有人,即有权申请占有保护,不论其占有 的权源为何。
① 本条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条文内容一致。
②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7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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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三、本权人有合理维权途径
权利人的抗辩在占有制度下得不到支持并非切断了权利人维护权利的途径, 相反,为权利人指明了维护权利的方向。即权利人可根据其自身的本权提起相 关诉讼或者根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另案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案裁判结果,既体现了占有制度保护的宗旨,又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 指明了合法途径,而非通过本权抗辩为自身侵害占有寻找法律上的依据。
编写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张传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