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购车支付的首付款,分手后女方应否返还

——陈某诉蒋某某返还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0民终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


被告(上诉人):蒋某某


【基本案情】


蒋某某与陈某自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为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10月26日,蒋某某经 徐某某介绍同陈某三人一起购买大众汽车一辆,车价款253800元,陈某刷卡支付首付款、 保险费等合计87226.93元,余款由蒋某某贷款支付。2016年1月5日,蒋某某办理了讼争机 动车行驶证,车号牌为苏KF×××× , 所有权人为蒋某某。购买车辆后因蒋某某尚未获得驾 驶证,故车辆由陈某保管驾驶,蒋某某获取驾驶证后也驾驶过该车辆。2016年1月下旬,
陈某将讼争车辆开走,因蒋某某一直未归还陈某向案外人许某所借的车辆首付款故而将讼 争车辆交给了许某,现该车辆在许某处。

后陈某和蒋某某因车辆归属纠纷诉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认为,公民 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蒋某某提交的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 讼争车辆为蒋某某所有。陈某将讼争车辆开走并称蒋某某将首付款返还后车辆就返还给蒋 某某,蒋某某认可该款项由陈某支付但认为该款项系陈某偿还其之前向蒋某某的借款,陈 某在该款项性质及是否需要蒋某某返还尚未明确之前无正当理由占有蒋某某的车辆,蒋某 某要求其返还讼争车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至于陈某认为诉争车辆首付款系出 借给蒋某某的意见,其可以另案主张。该院判决陈某将苏KF××××号车辆(品牌型号为大 众牌FV7187ZADBG ,车辆识别代码LFV3A23C7F3418423 ,发动机号C41934)返还给蒋 某某,陈某给付蒋某某800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陈某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在涉案车辆已经归还被告





的情况下,蒋某某应当将相关款项返还给陈某,故请求法院判决蒋某某立即返还陈某 87226.93元。

【案件焦点】


蒋某某应否向陈某返还购车首付款87226.93元。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苏KF××××号车辆登记在 蒋某某名下,且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车为蒋某某所有,并判决陈某将该 车返还给蒋某某,而陈某支付了苏KF××××号车辆首付款等合计87226.93元,故陈某要求 蒋某某返还87226.93元,应予支持。蒋某某辩称陈某支付的首付款系陈某偿还之前向蒋某 某的借款,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蒋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返还87226.93元。


判决后,蒋某某提起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某应当返还陈某购车首付款,保险金无 须返还。理由:陈某和蒋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曾一起购置大众牌FV7187ZADBG 汽车一辆,该车首付款及保险费计87226.93元系陈某支付。两人分手后,就案涉车辆的产 权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将案涉车辆判归蒋某某,故蒋某某理应向陈某返还购车首付 款。对于首付款如何返还的问题,由于案涉车辆系2015年10月26日购买,法院将案涉车辆 判归蒋某某后,其通过法院执行直到2016年9月左右才取得案涉车辆,近一年时间内车辆 几乎由陈某控制使用,故首付款不应全额返还。考虑案涉车辆的使用情况,对于陈某支付 的首付款78140元,酌定蒋某某返还65000元。对于保险金9086.93元,因该费用系其向保 险公司缴纳的一年的保费,近一年时间车辆大部分由陈某使用,且陈某在使用案涉车辆期





间曾发生交通事故。并由保险公司理赔,故陈某要求蒋某某返还保费9086.93元的诉请依 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令蒋某某全额返还购车首付款及保险金 不妥,依法应予纠正。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3民初字第4891号民事判决;


二、蒋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返还65000元;


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陈某为蒋某某购车所付款项的性质及蒋某某应否全额返还的判断。


关于款项的性质,陈某支付的款项包括购车首付款和保险费两部分,这两部分款项性 质不同。首付款是为取得车辆所有权而向车辆销售商支付的对价,车辆保险费是机动车所 有人根据保险公司确定的相应险别的费率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费用, 目的是在机动车辆由于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获得保险赔偿,一般一年一交。

关于蒋某某应否全额返还,首先,应确定涉案车辆的产权归属。买车时,陈某和蒋某 某处于恋爱关系,并非夫妻,也无其他法律关系,因此,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二人 对涉案车辆均有出资,故涉案车辆应属其二人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 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 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陈某与蒋某某出资购买涉案车辆时,对涉案车辆所 有权并未进行约定,二人又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视为按份共有。同时,其没有约定对涉 案车辆享有的份额,但能确定出资额,则应按照出资额确定各自的共有份额。现涉案车辆





登记在蒋某某名下,生效法院判决也已将涉案车辆判归蒋某某所有,故应认定该车辆所有 权归属于蒋某某,基此,陈某为取得该车所有权而支付的首付款应予返还。其次,应考虑 涉案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根据谁受益谁付出的原则,判断蒋某某应如何返还。根据案
情,近一年时间内涉案车辆几乎由陈某占有使用,其同时也就享受了车辆保险所带来的利 益,故在确定蒋某某返还的首付款时应根据车辆的折旧情况予以适当扣减,对陈某所付车 辆保险费则不应返还。

编写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胡珍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