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土地互换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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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女诉杨某勤、车某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房某女

被告:杨某勤、车某明 【基本案情】
房某女、杨某勤、车某明系同村村民。1998年秋,房某女与杨某 勤达成土地互换口头协议,房某女将其承包的一块6.65亩的土地与杨 某勤承包的三块面积分别为2.43亩、0.44亩、1.96亩(合计4.83亩)的 土地进行互换耕种。双方互换后,房某女将换得的土地转租给他人用 于羊场经营、转包给其女儿耕种。1998年10月31日,杨某勤与新五村 委会签订鱼塘承包合同,新五村委会将包括杨某勤所换房某女6.65亩





土地在内的11.02亩土地一并发包给杨某勤养殖。杨某勤养殖一段时间 后,于2008年12月将案涉土地转包给王某林养殖,后又将案涉土地转 包给车某明养殖螃蟹。2018年,房某女、杨某勤按照互换前的土地分 别领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案件焦点】

1.对行政机关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信息人民 法院是否应当直接认定;2.如需审查,法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行政 行为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农民之间多以口头形式进行土地互换。房 某女与杨某勤之间的土地互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各自在互换后 的土地上经营管理多年,双方虽然未签署书面协议,但其口头换地协 议亦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承包 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互换、转让或 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权流转未报 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本案中的土地互 换虽然没有经过村委会的备案和变更登记,但是不影响土地互换的效 力。且新五村委会将包括杨某勤所换房某女6.65亩土地在内的11.02亩 土地一并发包给杨某勤养殖,视为村委会已同意双方的土地互换行 为。





虽然房某女与杨某勤在2018年分别领取了互换前土地的《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 但房某女与杨某勤之间的互换承包土地经营权关 系并没有解除。房某女在未将杨某勤交给其经营的4.83亩土地交还给 杨某勤的情况下,要求杨某勤将案涉土地返还,与双方的约定不符, 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土地互换期限的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同村村民,同一 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 互换的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即土地互换 是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经丧失了对原承包 土地的经营权而对新换土地取得了经营权。土地互换后发生了土地承 包经营权主体的变更,互换关系从交付土地使用权时成立。双方未约 定期限的,根据农村习俗,互换关系从双方相互交付标的物时即告成 立,双方未约定期限,则视为永久性互换。对于农村土地互换而言, 其互换期限应视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对承包土地转包、出租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对土地互换未约定期限的,未作 相应规定,即不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 定处理。双方当事人对土地互换期限未作约定,应确定该合同期限为 本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房某女一方要求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期内主张解除互换合同,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转包的问题。从2008年12月杨某勤将其涉案土地转包 给他人养殖至该纠纷成讼已达十余年之久,房某女也将换得的土地转 包给他人用于经营羊场、种植,因而,房某女与杨某勤的行为应视为





对对方转包行为的认可。双方发生争执的缘由是因近年来土地转包租 金上的差别。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 决:

驳回房某女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自2017年起,全国各地大范围地进行了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该项 工作在明确土地权属、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 农村土地流转关系复杂,确权后各类纠纷不断,较为突出的是因土地 互换引发的问题多且复杂,给土地确权造成一定的难度。本案双方当 事人自20年前就互换土地耕种,一直相安无事,但是由于2017年将互 换前的土地分别确权给了之前的承包经营权人,加上中央的惠农政策 实施,农业税的取消,各项支农政策的落实,农村土地由之前的“每年 需要上缴”变为“每年坐收租金”,引发收回互换土地争执。本案的审理 涉及以下问题:
1.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性质及其在司法认定中的作用。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 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其目





的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有效激发农村生产 要素的内在活力。其性质属于物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作为农民享有土地权益的重要物权凭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根 据经营权证的记载对农民的土地进行物权保护。但要注意的是,土地 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取得依据是土地承包合同,确权登 记颁证仅是行政机关对该项权利的登记确认;同时,确权登记颁证是 对农民二轮土地承包(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20年代末)所取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重申,通过补充、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的信 息,包括土地地块位置、面积、四至界限、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 人等信息,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 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进行征地 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因此,土地确权颁证既不是对农民承 包土地现状的简单确认,也不能否定农民在二轮承包期间对土地的有 效民事处分行为。例如本案,确权登记颁证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互换 土地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认定,如确权与土地实际 利用状况一致,应当认定其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如确权与土地实际 利用状况不符,应当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客观事实的态度,分 情况处理:一是承包人在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的承包期间内,对于土 地实施了互换、转包等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确认土地流转行为有效,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合法流通。二是承包人因为进城务工、居住等原因致使土地被他人借 用、占用、开发再转包的,因承包人无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认 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效,他人对土地的无权处分行为不能产生法律 效力。





2.本案的审理应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审查是否存在有效的土地流 转合同。本案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权利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 不一致,对因此引发的纠纷,基于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有效流转的目 的,法院不能简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权利归属,而应审查是否 存在有效的土地流转合同,对于符合土地利用规定的流转行为,坚持 以私法自治理念审查流转合同的效力并维护有效的土地流转关系。

本案中,对于涉案土地互换合同效力的审查存在两个问题:一是 事实认定。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农民,文化知识受限,20年前互换土 地未曾签署书面协议,给本案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着尊重历 史、查清事实的原则,承办法官走访农村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在争议 土地处巡回审理,邀请村民代表旁听庭审,查清双方当事人互换土地 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各自在互换后的土地上经营管理多年,能够证明 当年的土地互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程序瑕疵。《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 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 发包方备案。”关于涉案土地互换协议没有经过村委会备案,也未办理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如何认定合同效力的问题。首先,新五村委会曾 经将包括杨某勤所换房某女6.65亩土地在内的11.02亩土地一并发包给 杨某勤养殖一年,应视为村委会已同意双方的土地互换行为。其次, 未报发包方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前述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土 地发包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和管理,使发包方及时了解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情况。也就是说,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仅具有公示的性质,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备案与否并不影响互换土 地行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





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 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因杨某勤、房某女互换土地合同有效,且双方一直按互换后的土 地范围耕种经营,互换法律关系没有解除,理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 治,保护既存的事实状态,尤其是涉案土地又经过多次流转,更需要 司法维护土地流转合同的稳定性,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司法裁判应发挥诚信的价值引领功能。由于种种历史遗留问 题,农村土地权属关系错综复杂,这就要求在确权过程中采取符合国 家政策且因地制宜的解决措施,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诚实信 用”原则处理好相关问题。二轮土地承包持续近30年,土地流转比较普 遍,双方当事人本无异议,但是在征地拆迁补偿、土地租金上涨等情 形使互换的土地价值出现差异时,利益的驱动会使获利较少的一方反 悔,提出土地流转协议无效,显属非诚实、非善意行使权利的行为, 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 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要求人们讲究信用、诚实不欺。人民 法院应通过案件的审理裁判,诠释诚信、公平、正义、文明的价值取 向,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 觉。

编写人: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智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