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承包人将农用地非法用于非农建设,构成根本违约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鹿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广州市从化区鳌 头镇鹿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诉严某璇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50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鹿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以下简 称鹿田村四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鹿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 鹿田村六社)
被告(被上诉人):广东信东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东公司)、严 某璇、罗某德、罗某珠
【基本案情】
1998年7月30日,鹿田村四社、鹿田村六社与胡某英等签订《承包协 议》,约定鹿田村四社、鹿田村六社将土名为“石马窝”的山地约20亩 发包给胡某英等,用途是发展种养业。2001年12月8日,鹿田村四社、鹿 田村六社与胡某英等签订《终止承包协议书》,并收回土地。同日,鹿田 村四社、鹿田村六社与严某璇、罗某德、罗某珠就该土地签订了《承包 合同》,用途为发展种植业。
后严某璇、罗某德、罗某珠在承包的土地上建造厂房,并出资设立 广州市新栋力超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珑腾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金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新动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 围是超声焊接机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商品批发 贸易、农业技术咨询等。
鹿田村四社、鹿田村六社认为,严某璇、罗某德、罗某珠的行为违 反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违约,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损 失。故请法院判令:1.解除涉案《承包合同》;2.严某璇、罗某德、罗某 珠立即恢复承包土地的原状并返还给鹿田村四社、鹿田村六社;3.严某 璇、罗某德、罗某珠赔偿损失200000元。
【案件焦点】
承包人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用土地批准手续,将农用地 用于非农建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璇、罗某德、罗某 珠共成立四家公司,其中两家与农业有关,与合同约定的用途相符,一家 在《承包合同》签订时已存在多年,说明鹿田村四社、鹿田村六社知道 并默认该公司存在,不能据此认定违约。广州市珑腾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的设立改变合同用途,部分违约,但无证据证明违约的具体情况,且符合
发展经济的合同总目的,双方未约定该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故鹿田村四 社、鹿田村六社的诉请不能成立。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 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鹿田村四社、鹿田村六社的诉讼请求。
鹿田村四社、鹿田村六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地块属于农用地,无证据证明涉案地块办 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用土地批准手续。严某璇、罗某德、罗某 珠将大量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既违反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也违反了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涉案《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鹿田村四社、
鹿田村六社主张解除涉案《承包合同》,符合规定,应予以支持,严某
璇、罗某德、罗某珠应返还涉案土地并恢复涉案土地原状。至于赔偿损 失的诉请,因无证据证明有损失实际发生,应不予支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确认涉案《承包合同》于2016年10月27日解除;
三、严某璇、罗某德、罗某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 恢复《承包合同》所涉土地原状,并返还给鹿田村四社、鹿田村六社;
四、驳回鹿田村四社、鹿田村六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 区的土地多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为严格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原则上,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
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批手续。国家征用土地的,要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具体到本案,涉案《承包合同》约定,严某璇、罗某德、罗某珠承包 涉案地块用于发展种养业,双方均确认涉案地块的性质为林地,即属于农 用地,严某璇、罗某德、罗某珠主张涉案地块已被征收转为建设用地,但 无证据证明涉案地块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用土地批准手续。 现严某璇、罗某德、罗某珠将大量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既违反合同约定 的主要义务,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涉案《承包合同》的目的 无法实现,属于根本违约。鹿田村四社、鹿田村六社主张解除涉案《承 包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支持,认定该合同 已于鹿田村四社、鹿田村六社原审起诉状副本送达严某璇、罗某德、罗 某珠之日解除。
未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用土地批准手续,农用地不得用 于非农建设,如合同双方约定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则因违反法律强制 性规定而无效。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用途为发展种养业,不违反法律和行 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
设,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违反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 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原审法院以非农建设符合 合同发展经济的总目的,发包人知道并默认非农建设的存在为由,认定承
包人不构成违约,违反我国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只要未经相关审批手 续,私人合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广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