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岭诉朱某峰、大贾象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48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朱某岭
被告(被上诉人):朱某峰、大贾象村委会 【基本案情】
朱某岭与朱某峰系兄弟,均为大贾象村村民。1999年3月10日,大 贾象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年限为30年。其中朱某岭 分得包括赵村道土地在内计10亩,朱某峰分得包括张家坟土地在内计 10亩,案外人董某强分得包括朱家坟土地在内计10亩。之后因朱某岭 祖坟世代葬在朱家坟,在耕种过程中朱某岭以赵村道地块与董某强朱 家坟地块进行互换,家庭内部又在父亲朱某祥组织下再次进行了更 换,朱家坟土地实际由朱某峰及父亲朱某祥耕种,朱某岭则耕种朱某 峰分得的张家坟土地。大贾象村委会对以上更换并不知情。
2015年冬季,大贾象村委会根据上级要求进行指地测量,开展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每天由村委会通过村广播告知村民当天 测量土地片区的名称,并要求在该片区有土地的村民到相关片区向测 量人员指认自己的地块,确认四至及面积,指地测量时村委会安排人 员随行。指地测量完成后,测量机构制作地块分布图和公示图后在村 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名字、土地编码、形状 等,由村民进行纠错,更改后进行第二次公示。经过两轮公示,承包 户无异议后,制作公示结果归户表,归户表中的内容与公示图、地块 分布图一致。朱某岭、朱某峰的归户表均非本人签字。归户表填写 后,大贾象村委会于2013年3月与承包户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有 关地块名称、编码、面积等与归户表内容完全一致,合同签字为朱某 岭、朱某峰本人。
大贾象村委会在依照原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充分尊重村民自行更换 后的实际耕种现状,将张家坟土地确权给朱某岭,朱家坟则确权给朱 某峰。朱某岭主张朱家坟的地块应确权给自己,却确权给了朱某峰, 要求法院判令朱家坟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案件焦点】
1.如何确认土地经营权确权后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2.如何 认定土地承包确权过程中对村民之间土地自行流转耕种的确认。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岭、朱某峰作为平等主 体分别与大贾象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确认。该合同签订
之前经过了指地测量、两次公示,给予了各承包户充分的纠错时间和 机会,虽归户表上签名并非朱某岭、朱某峰本人所签,但承包合同系 二人本人所签,且承包合同记载地块名称、地块编码、面积等所有信 息均与归户表及公示内容一致,而朱某岭在公示期间及承包合同签订 之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之前两年多时间均未对涉案的朱家 坟地块提出异议。朱某岭系大贾象村原始村民,地块名称系沿袭祖辈 惯例,且其祖坟世代就坐落在涉案地块上,朱某岭主张不知道涉案地 块叫朱家坟因此导致一时不知道确权时少计算土地的辩解,缺乏可信 度,亦与常理不符;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按照生活常识每个承包 户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后,都会对所涉地块进行反复核对及确认,以免 自己的家庭少分土地造成损失,朱家坟土地虽未确权给朱某岭,但其 土地总面积并未减少,故其主张因不知情导致少分了朱家坟地块的主 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对其诉求亦不予支持。朱某岭、朱某峰系 亲兄弟,双方应当本着大度宽容的心态对待家庭矛盾及土地纠纷。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驳回朱某岭的诉讼请求。
朱某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9年土地承包确权以 来,以朱某祥、朱某峰、朱某岭为代表的三个承包户,发生了与其他 承包户调换地块、三承包户内部调整地块等事项,形成了本案争议朱 家坟地块由朱某峰实际耕种、朱某峰原承包的张家坟地块由朱某岭实 际耕种的事实。在本次土地承包确权过程中,大贾象村委会作为发包 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权结果体现了对以朱某祥为族长的大家庭内
部对承包地块内部调整形成的实际耕种现状的尊重和确认,如机械地 以原承包证上登记的地块一一对应,势必会引起新的纷争。原审判决 对本案争议,从情法两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分析,释法明理得当, 予以肯定。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生产力水平的大幅提高,原农村土地 经营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农业、农村日新月异的发展要求。2013年1 月31日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全国范围 内开展。历时五年,终于在一轮、二轮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了 一个清晰的农村土地账目登记和一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 息管理系统,但是该项工作的开展落实也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甚至 引发了纠纷。
本案中,朱某岭与朱某峰争议的涉案土地系因祖坟问题与村民董 某强更换,更换时间为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后。众所周知,本次 确权工作是建立在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基础之上的,但刻板地与原合同 一一对应进行确权,势必会影响村民内部流转后的实际耕种现状,为 避免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在遵照二轮承包合同的前提下,指地测量 成为确权工作的重要环节,即由村民对地块进行指认,然后由工作人 员进行测量,之后登记画图并进行公示,以便及时纠错,避免错误确 权。在两轮公示后村民均予认可的情况下,才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
同,合同中明确包含承包地块的总数、地块名称、地块编码、地块四 至、面积、等级、总面积等,家庭代表在合同签订时亦会对以上内容 进行仔细审查以确保自己的权益。朱某岭所述不清楚地块名称,不知 道自己土地确权的情形不符合常理,尤其是不知道自己共计承包地块 数量多少以至于遗漏地块却签订新的承包合同的行为明显有违实情。 因此,在无证据证明确权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时,应当对公平公开、合法有效的土地确权成果予以保护,依法认定 新合同为有效合同。
确权工作完成后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遗留 问题错综复杂且案件事实欠缺直接证据。在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合同 签订时,缺少空间信息的整理,法律及管理的缺位又使部分土地流转 缺少书面文件,集体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为了生产生活的便利, 按照乡规民约更换耕地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流转结果缺少有效登记确 认。基本农业政策调整导致农业生产利益格局发生变化时,极易因土 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在村民之间,家庭内部父子、兄弟之间引发新型农 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此类纠纷首先应当对确权后签订的土地承 包合同的效力依法作出认定,重点审查确权过程是否遵循政策和法律 并用原则,在尊重既往历史的情形下,是否从有利于生产、生活、社 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实际经营现状予以确认,承包人是否知悉土地 确权工作,是否在新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签字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本意是为了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原 始依据。因此,确权后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审判中除依法 保障有效的土地确权成果外,还应对纠纷当事人作好充分的释法,有 效开展调解工作,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以历史及现状双重事
实为依据,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裁决纠纷,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及优 良家风乡风建设。
编写人: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许延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