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飞诉席桥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民终522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周某飞
被告(被上诉人):席桥居委会 【基本案情】
周某飞系席桥村街心组村民,户籍地为席桥村街心组。2005年1月 4日,周某飞结婚,其婚后未在原籍居住,户籍未迁出。2016年10月10 日,周某飞离婚,后回到户籍地居住至今。1997年3月,原席桥镇人民 政府(现山阳街道办事处)对席桥村街心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并 与席桥村街心组达成土地征用(实为征收)补偿协议,2007年1月、 2015年5月,双方就土地征用协议签订补充协议。2015年9月,席桥居 委会街心组就土地征用补偿款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讨论并公示,周某飞 户代表亦参与该讨论并同意了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中规定“已婚出但户
口未迁出人口不参与租金分配”。自2016年起,周某飞要求参与分配土 地补偿款,席桥居委会街心组向全组村民征求意见,其中30户居民不 同意,另有24户居民未表态,周某飞遂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如 何保护离异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席桥居委会街心组按 照法定程序,民主协商决定本组居民如何分配征用土地补偿款,系席 桥居委会街心组在其自治范围内行使村民自治权利的体现,周某飞要 求席桥居委会支付集体经济收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 受理范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 三款规定,裁定:
驳回周某飞的起诉。
周某飞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享 有平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 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受理,原审人民法院径行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江苏省淮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
一、撤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8)苏0803民初5344 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官后语】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案件越来越多,其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案即为一 起典型的以“民主议定”为由,经“合法程序”通过的侵害妇女集体经济 组织收益分配权的案例。本案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集体土地被征收所得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 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 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 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用已 经交付至席桥村委会,由席桥村委会负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发 放。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民主议定方式经法定程序决定如何分配土 地补偿款,但该决定不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尤其是妇女的收益分 配权。席桥村委会虽然在程序上履行了民主协商等必要程序,尤其是 周某飞户代表也同意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但程序合法的同时实 体内容也必须合法, 即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
定。涉案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规定,已经结婚但户籍未迁移的村民 不参与分配补偿款,剥夺了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但户口未迁移的 已婚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周某飞婚后户籍未迁 出,在实际居住地亦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离婚后回到户籍地居 住,具备户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其需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 来维持基本的生活,故依法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集体经济组织的每 个成员应当享有平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保护离异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当下部分 农村地区已婚或离异妇女在村集体中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屡见不 鲜,部分村民基于“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乡土观念,在土地承 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征地补偿等权益方面将已婚或离异妇女排除 在外,并且是经过“民主讨论”“ 少数服从多数”得出的决议,类似内容 的决议,不仅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侵害了村集体 中已婚、离异妇女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实际上依赖村集体经济收益 的妇女的生活、发展利益。基于这些现实,人民法院应加大涉及土地 承包、妇女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宣传力度,适时参与到农村基层治 理中去,提高基层组织依法、科学、合理地进行民主自治。
编写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陆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