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周某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559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孙某 被告:周某
【基本案情】
因某理财平台“爆雷”而建立维权微信群,群成员为讨回理财款共同入群
四、名誉权纠纷 153
交流,孙某、周某亦在该微信群中。
孙某主张周某在微信群和私信中对孙某的言论侵犯其名誉权,应承担法律 责任,微信群中的主要言论如下:1.“……现在三年了,突然冒出来……又组 织群……我有权怀疑她的动机……”2.“昨天,是清明节,举国哀悼,少数人 为了不知道什么目的……这种素质,是真的令人汗颜!是真的有胸怀有眼光, 带着大家走出一条光明之路的人吗?”3.“有人故意睁眼瞎,说明另有企图! 她退群了,是因为她知道接下来有人会反驳她……”4.“……我难道不怀疑她 的来路吗?她已经进群这么多天了,看不清楚?…… ”
【案件焦点】
1.孙某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周某在微信群及私信中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 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焦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言论发表的主要载体是微信,虽使用昵称,但言 论指向的对象是现实的。经核实 “S……y” 是孙某的微信呢称,与孙某可以对 应。微信群及私聊中的言论指向的对象是具体的,孙某在本案侵犯名誉权法律 关系之诉中有维护自己名誉权并排除他人侵害的利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故孙某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二、关于焦点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 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问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 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 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就本案主要考察并分析如下:
(一)周某是否实施了对孙某的侮辱或诽谤行为
侮厚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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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誉,其中的“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语 言侮辱如当众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散 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文字侮辱如贴传单、漫画、书刊或者其他 公开的文字等方式诋毁他人人格、侮辱他人。侮辱必须是公然进行,因此在周 某、孙某微信私聊中周某的言论不构成对孙某的侮辱行为。至于微信群中周某 的言论,有他人在场,从语言来看具有引导性,但并不至污言秽语,故不构成 侮辱行为。诽谤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捍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使社 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可见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 具备,因此在周某、孙某微信私聊中周某的言论不构成对孙某的诽谤。至于微 信群中周某关于孙某“被关”的言论,采用的是反问语气,目的是劝解群成员 和平维权,并非捏造事实贬损孙某人格,影响范围也不及于社会公众,故其言 论并不构成对孙某的诽谤。
(二)周某发表的言论是否导致孙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社会评价降低需要看言论的影响范围以及评价降低的程度,从影响的广度 和深度两方面来看,周某发表涉案言论时微信群在群人数为九十九人,且该群 并非实名制群,成员有实名亦有非实名,群成员之间有相识也有不相识的,孙 某在本群中非实名,因此涉诉言论影响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均有限,并不能导致 孙某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
周某在微信群及私聊中对孙某的言论不构成名誉侵权。但值得注意的是,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也不断增多。 公民有言论白由,但不得超出合理的限度,否则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 中,当事人的言论虽不致侵犯名誉权,但也应当引起注意,享有言论自由的同 时,亦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法律后果的形成,是基于“多种动态作用力”的“协同作用”。本案探讨 了认定微信中盲论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的参考因素,尝试将动态系统论的思路 应用到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认定。之所以做如此尝试,在于不同人格 权保护客体的差异性、人格权不断变化发展的特点、指导法官案件审理的需要。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即物质性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生命、身体、健康利益 密切相关,对其的保护具有基础性和高位阶性,往往不与其他价值发生冲突。 而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保护则有不同,该等人格权 常常与其他价值发生冲突,如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的冲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格权也在不断变动和发展,要求认定民事责 任时需要考量不同的因素。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中, 引入动态系统论,用于协调和平衡人格权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满足人格权 不断变动发展的需要,同时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有益的指引,并进行合 理的限制。
本案判决在一般侵权四要件的基础上,引入动态系统理论,考虑了行为人 和受害人的身份、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目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 素。1.身份方面。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言论的立场,本案中孙某和周某均是 理财平台爆雷的受害者,因维权的方式不同而产生冲突,二人之间并无根本利 益冲突。2.影响范围方面。雷要考量言论的传播范围、受众数量、影响力大 小,具体在该案中则考虑了微信群成员人数、群成员的实名认证情况等。3.过 错程度方面。行为人有无故意或过失,主要考虑的是主观可谴责性。4.行为目 的方面。行为目的与行为人过错紧密相关,侵害行为系为行使舆论监督的公共 利益还是泄私愤的个人利益,系非商业目的还是商业目的,不能等同视之。本 案中周某的盲论目的系劝解群成员和平维权,本意并非侮辱或诽谤孙某。5.行 为方式方面。行为方式不同,侵害的影响范围不同,通过网络实施侵害行为比 传统的口头形式造成的影响范围往往更大,承担的责任亦有差别。6.行为后果 方面。该要素的考察与传统四要件中的损害后果所要考量的因素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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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将动态系统理论应用到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认定中,注重的是法 律规则背后的内在体系,为评价的方法提供一个框架和一系列标准,避免僵化, 也抑制随意。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曾庆贺
动态系统论在微信聊天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认定中的适用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