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某诉王某某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8民终9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招某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某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6日晚,招某与王某某自愿报名参加微信名为“某某俱乐部” 的微信群组建的羽毛球活动,活动场地位于某羽毛球馆内。在活动过程中,招 某、王某某组为一方,与对手进行羽毛球双打比赛。招某位于网前,王某某位 于后场。当王某某在后场平抽击球回对方场地时,因招某回头看球况,导致其 佩戴的眼镜片被羽毛球击碎,造成招某眼睛被镜片刮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 王某某和群主阿某某即将招某送往某医院,因该院的眼科医生不值急诊,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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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再将招某转送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急诊救治。医院诊断招某的伤情为: (1)左眼结膜裂伤;(2)左眼角膜损伤。王某某垫付了当日的医疗费用150 元。之后,王某某送招某回家并确认其伤情无碍后离开。
【案件焦点】
1.原告招某所受损害是否由羽毛球运动的风险导致;2.被告王某某是否存 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 育竞赛,招某作为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其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 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招某仍自愿 参加羽毛球活动,并在比赛中佩戴玻璃材质眼镜,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 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只有王某某对招某受伤的损害后果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须担责。
关于王某某在涉案事故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问题。首先, 招某、王某某在参加“某某俱乐部”活动前双方互不相识,没有任何过节和仇 怨,二人是临时组合参与羽毛球的双打比赛。故可认定王某某没有故意伤害招 某的主观动机。其次,“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未尽到普通人的基本注意义务。 本案中,王某某在后场将对方回挑到其所在场地羽毛球平抽杀球加以进攻,并 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而王某某系羽毛球业余爱好者,未经专业训练,不 具备精准控制落球点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也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 加之招某在网前回头看球况,才导致其佩戴的眼镜片被羽毛球击碎致眼睛受伤; 而且招某受伤后,王某某及时送招某到医院救治。故,王某某在涉案事故中已 尽到一般普通人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无须对招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招某在与王某某自愿组队进行羽毛球双打比赛中遭受身体伤害, 实属意外事件。由于招某的行为构成自甘风险,而王某某对招某损害的发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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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招某不得请求王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招某要求 王某某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含义为:(1)自 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为自甘冒险;(2)自甘冒险受到损害原则上免除 其他参加者的责任;(3)自甘冒险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活动参加者当中;(4)其 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并且受害人要对其他 参加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招某、王某某临时组合 参加羽毛球比赛属于自甘冒险行为,两人均属于活动参加者,招某在比赛中因 王某某的行为受到损害,其主张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须就王某某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而招某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自甘风险源于罗马法格言“对自愿者不构成伤害”,又称风险自负、自冒 风险,是指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到某种风险, 却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受害人构成自甘风险,就会免除加害人 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自 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一是受害人对风险有相当之认知;二是受害人对参 加活动有主观意愿;三是导致损害产生的是文体活动的固有风险;四是其他参 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文体活动中的固有风险是文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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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长跑中对膝盖的损伤、篮球运动中运动员之间的碰撞、垒 球运动中实心球掉落时的冲击等,这些风险都是在文体活动中不可避免、不可 预知是否发生的,但是活动参与者是一定可以预见存在这样风险的,甚至有些 体育活动中就是以追求在不可确定中寻求刺激感、成就感作为主要追求的,如 攀岩、跳伞、跑酷、山地单车等。在文体活动中一方面风险不可避免,不接受 风险活动就无法展开;另一方面参与者在面对风险时展现的勇气和智慧也是文 体活动最大的魅力之一。
本案涉及的由羽毛球爱好者俱乐部组织的羽毛球比赛,虽然相对于专业比 赛的竞技体育而言,对抗性相对缓和,风险没有那么高,但参与者多为羽毛球 共同爱好者,大部分参与者都存在动作技术不规范、专业装备不齐全等问题, 决定了这种活动存在更大的人身安全危险,易造成参与者受伤的后果。原告作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羽毛球俱乐部举行的羽毛球活动的羽毛球爱 好者,对于参加羽毛球双打应当预见到存在的风险,且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运 动规则,并不存在主观伤害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尽管原告在比赛过程中受到损 害和被告的挥球有着直接的条件关系,但其在比赛中被高速飞行的羽毛球砸中 的情形并未超出羽毛球比赛固有风险的范围,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的情形。
木案之所以未追究羽毛球场馆管理人和俱乐部作为场地管理者和活动组织 者的安全保障责任,是因为本案中原告受伤的情形系由羽毛球比赛中周边队友 击球致伤,这种情形很难以安全保障责任条款进行救济。羽毛球比赛是一种双 边相互以球拍击打高速飞行的比赛用球使其不落地面的竞赛游戏,场地管理者、 活动组织者不可能阻止高速飞行的羽毛球飞往何地或者落往何地,因此难以追 究场地管理者对于羽毛球意外致伤的安全保障责任,除非羽毛球的非正常飞行 与场地管理者和活动组织者未尽一定义务有因果关系,如因场地地面过滑致使 活动人员摔倒、因场地灯光摆设不当致使活动人员视界受限等,这些情形下羽 毛球有非正常飞行致使人员受伤的风险,因此存在向相关人员请求未尽安全保 障义务而造成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的可能。而本案中造成损伤的情形为“同边 活动者的正常击球动作未能及时注意到受伤者位置+受伤者同时为观察羽毛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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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轨道而面向飞行中的羽毛球”,从而造成意外。该情形非羽毛球场馆管理 人和俱乐部过错所致,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条款适用的空间。
编写人: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凌霄
羽毛球比赛中自甘风险规则构成要件的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1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