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在医院走失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医院无责

——病患在医院就诊过程中,自行走失后被宣告死亡,医院采取合理处置措施,尽到最大注意义务的,不负赔偿责任。
标签:侵权|监护人|安全保障|医院|过错责任|注意义务
案情简介:2005年,周某术后康复在医院输液,期间走失下落不明。2010年,法院宣告周某死亡。2011年,周某近亲属宋某诉请医院赔偿。
法院认为:①周某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被宣告死亡,由此产生其民事权利终止、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终止、继承开始等法律后果,应认定周某已死亡。②周某住院期间情绪未见异常,医院无法事先预知周某会离开医院后下落不明情况。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决定自己行为,医院对其无法定监护义务、故周某应对其离开医院行为及由此产生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另,医院在发现周某一人离开医院后即与周某家属取得联系,并派人与周某家属一起尽力寻找周某,在寻找未果情况下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采取了合理处置措施,尽到了最大注意义务,故医院对周某死亡并无过错,判决驳回宋某诉请。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1)锡民终字第1033号“宋某等与无锡市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见《病患被宣告死亡后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承担》(倪如静),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2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