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受托监护人在看护被监护人过程中,被监护人因意外事件死亡的,可由临时监护人适当补偿法定监护人损失。
标签:侵权|监护人|意外死亡|适当补偿
案情简介:2009年、李某三岁儿子在姥爷家玩耍时,从12楼因意外坠亡。随后、李某与妻子离婚,并诉请原岳父张某赔偿孩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认为:①本案张某为保护孩子已将家中窗户安装护栏,作为家庭保护措施,此为大多数家庭所未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故应认为,从日常生活角度而言,张某采取的措施已相当严密。孩子父母将孩子长期放在张某家中看护,显然亦是对此种措施的认可,对张某的信任。孩子在张某午休期间发生事故,是一个谁都无法想到的意外,张某没有主观过错,故李某主张对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②孩子坠亡不幸事件给双方均带来巨大心灵痛苦,但李某作为孩子父亲,此不幸事件给其造成的精神痛苦及相关损失,更非常言所能表达,故考虑本案案情,综合考虑各方情况,判决张某补偿李某1万元。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893号“李某与张某侵权纠纷案”,见《李志坚诉张玉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张英周、吴海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民:273);另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民: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