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突发疾病死亡,雇主对损害发生虽无过错,亦应依公平原则和雇佣事实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标签:侵权|公平原则|雇佣关系|雇主责任
案情简介:2006年,杨某等人随房某从事建坟工作,并从房某处领工钱。在一次打坟工作中,杨某突发心脏病死亡。在坟主无法确定情况下,杨某近亲属向房某索赔。
法院认为::①雇主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亦应适用公平原则。杨某等人一起跟随房某从事建坟工作,并由房某开工钱,符合雇佣合同成立要件。②杨某在雇佣活动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对此结果,雇主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建坟工作亦未超出正常劳动强度,由房某承担因受害人死亡而造成的大部分损失显失公平,但基于公平原则和雇佣关系存在的客观事实、房某应对受害人杨某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雇主承担20%即1.5万余元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山东淄博博山区法院(2006)博民初字第1728号“常某等诉房某等雇员损害赔偿案”,见《雇员因自身疾病原因突发性死亡如何赔偿——常焕香等诉房宽才等雇员损害赔偿案》(冯志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01/1: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