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篮球赛中被撞伤,应适用公平原则适当补偿

——学生在学校正常体育教学活动中因比赛发生合理冲撞导致人身损害属意外事件,应适用公平而不应适用过错原则。
标签:侵权|公平原则|校园伤害|意外事件|合理冲撞
案情简介:2004年,初二学生王某在体育课篮球赛中被同学陈某不慎碰伤左眼致残。
法院认为:①学校组织篮球赛,未违反教学大纲规定,王某受伤系相互争球而非疲劳或缺少技术所致,故比赛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中学无过错。本案发生纯系意外,不适用过错原则归责。学校组织比赛属于篮球教学形式之一,学校与参赛学生之间系教学关系,不同于单位与职工间劳动关系,学生参赛不属职务行为。比赛由学校组织,属正常体育教学活动,不同于学生课外自发组织比赛,参赛学生主观意愿中服从多于自愿,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比赛风险认识与判断亦不能等同于成年人,要求参赛学生自担风险,无自愿基础且于法无据、其价值取向亦不为社会公众所认同、故本案不适用自担风险规则。②综合本案意外发生原因力及各方利益得失、经济状况等因素,依公平责任原则、由中学负担王某损失40%、陈某和王某各负担30%为宜。判决王某损失近3万元,由中学补偿40%即1万余元,陈某和王某各负担30%即8000余元。
案例索引:江苏东台法院(2006)东安民一初字第95号“王某诉陈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见《对抗性体育教学活动意外损害谁“埋单”?》(李晓斌、刘美萍、祝菁),载《人民司法·案例》(2007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