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俊诉物业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第221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邱某俊
被告:物业公司
【基本案情】
邱某俊系某小区业主,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2020年3月18日, 邱某俊所有的京LX01××号小汽车停放于某小区内。当日,小区楼房顶部油毡瓦 因刮大风掉落,导致该车辆前挡风玻璃压条、左侧A 柱、左侧后门等多处损坏。 案件审理过程中,邱某俊将涉案车辆进行维修,实际支出维修费用9186元。
【案件焦点】
物业公司作为油毡瓦的管理维护方,是否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是否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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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 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因楼顶粘贴的油毡瓦脱 落导致损害的发生,依法属于推定过错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油毡瓦的管理维 护方,是否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 认定如下:
首先,从在案所查实的事发原因来看,导致油毡瓦掉落的直接原因虽系当 日的八级大风所导致,但物业公司系油毡瓦加固、维护的单位。自然因素虽一 般不可避免,但并非一切自然因素均为免责情形,只有在已经尽到自身应尽的 法律义务的前提下,仍未能避免自然因素导致事件的发生,方可称之为人力所 不能及的意外。故物业公司将事件的发生完全归因于自然因素,系对其管理义 务的推诿,本院不予采信。其次,从可预见性角度看,物业公司在得知将有大 风来临的情况发生后,虽对小区内的居民进行了通知和提醒,但并未对其工作 管理范围内的楼房屋顶油毡稳固程度进行有效的防控和检查,存在工作中的疏 漏。最后,从应尽的管理义务程度来看,物业公司系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 油毡瓦的维护系其物业管理工作的范围。其作为商业主体,对于发生于其自身 经营业务领域的风险防范,本身即应负有高于一般人程度的风险注意义务。涉 案损害的发生源于油毡瓦的掉落,属于高空坠物,在本案中虽仅导致了车辆损 坏的财产损失结果,但此种发生于住宅小区的高空坠物亦有较大危及业主的生 命权、健康权等人生权益的风险,且现实中常见此类悲剧的发生,其危险性不 言而喻。正是此种较高危险性,侵权责任法将之作为专门的侵权类型加以规范。 基于此类事故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及多发性,亦基于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管 理企业的身份,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此类可能同时导致人身损害的风险发生情 况负有高度的注意和防范义务。
综上,物业公司虽进行了日常维护和风险排除工作,但未完全做到对油毡 瓦安全的维护及防范,对大风造成油毡瓦脱落致邱某俊车辆损失的发生,物业
二、特妹侵权责任纠纷 235
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 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邱某俊支付维修费用损失 9186元;
二 、驳回邱某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后语】
近年来,有关高空坠物,头顶上的安全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问题,我们 经常听到因为高空坠物而发生的社会悲剧,轻则带来居民的财产损失,重则伤 及生命。如何有效地防范头顶上的风险,为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是值得法律界关注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对此类事故进行准确合理的过 错归责,追究相关责任,强化法律的社会规制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 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 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条规定是过错推定原则在高空坠物中的应 用,过错推定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某种基本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 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推翻该过错之推定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承担侵权 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使被告承担责任的归责事由依然是过错,被告是否 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则是最终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判断被告是否具有过错时,有主观过错理论和客观过 错理论为法官的断案裁判提供指导。依据主观过错理论,应从认识因素和意愿 要素两个角度进行过错分析。认识因素,即可预见性,主要是指行为人能够或 者应当预见到其行为会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意愿要素,即可避免性,是指行 为人具有避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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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得知将有八级大风来临时,曾提醒业主检查阳台堆积 物等避免高空坠物、关闭门窗、减少外出、外出行走时尽量减少走风力较大的 高楼间等,说明物业公司在认识层面已经预见到大风天气存在高空坠物的可能 性。在意愿层面,物业公司若对屋顶油毡瓦采取防控、检查和加固处理,便具 有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但其基于2011年至2014年有过相应的维修,2019 年11月对部分楼房公共区域进行了“楼屋面排水沟及杂物清理”,即认为自身 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已经采取了安全预防措施,进而未采取任何加固措施, 因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综上,从认识要素和意愿要素两个 方面来看,物业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主观过错理论中,判断过失的重心在于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能否预见, 在判断行为人能够具有此种预见的可能性时,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具体特征, 环境、时间等因素。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主观过失理论的缺陷日益凸显,过失的 证明日益困难,通过研究加害人的心理活动去考察加害人的过失也是困难的,为 此,客观过失理论出现。根据客观过失理论,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时不再 探究其主观心理状态,也不因行为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知识水平等主观因素 不同而有差异,而是统一采纳某种基于社会生活共同需要而提出的客观标准,即 “善良管理人”理论。根据“善良管理人”概念,在个人中判断过失时,应综合 考量行为人的身份及其所属职业或团体应有的注意义务水平,行为人预防与控制 损害发生的成本,损害程度等,法律经济学上的汉德公式就是对这一理论的运用。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长期从事建筑物的管理、维 护工作,对高空坠物可能同时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风险发生情况较于常人 负有更高的注意和防范义务,在有八级大风临近的情况下,其仅通过某社交软 件向业主发出预警,主观上却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忽视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 另外,物业公司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加固楼顶油毡瓦的成本应是小于八级大风下 本小区油毡瓦坠落的概率与本次损害事故的实际损失乘积,根据汉德公式,也 可认定物业公司在客观上存在一般过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易小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