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替代修复费用可以折抵生态功能损失赔偿金

——某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某良、朱某涛土壤污染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3.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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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朱某良、朱某涛
【基本案情】
2015年10~12月,朱某良、朱某涛在朱某良的承包土地内非法开采建筑用 砂89370.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468540元。经鉴定,朱某良二人非法开采的 土地覆被类型为果园,地块内原生土壤丧失,原生态系统被完全破坏,生态系 统服务能力严重受损,确认存在生态环境损害。受损地块防风固沙功能损失价 值合计共78317.54元、土壤养分保持价值为21000元、2015~2019年盗采区损 失的水源涵养价值为255469.63元、2016~2022年损失产品生产价值为24.6万 元。如2019年未能如期完成恢复工程,则每推迟一年,增加相应的生态系统服 务价值年损失。鉴定机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方案为将损害地块恢复为园林 地,恢复其损害前主要提供的产品生产、防风固沙、水源涵养和土壤养分保持 功能。将地块内缺失土壤进行客土回填,下层回填普通土,表层覆盖60厘米种 植土,使地块重新具备果树种植条件。恢复工程费用评估核算为2254578.58 元。某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朱某良、 朱某涛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或者判令其承担生 态环境修复费用2254578.58元;2.朱某良、朱某涛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 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2019年12月31日前为600787.17元,如不能 按期恢复,则2020~2024年每年依次增加139605.2元、141306.2元、 143081.2元、150477元、157872.8元;3.朱某良、朱某涛在一家全国性媒体 上就其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4.朱某良、朱某 涛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15000元。
2020年6月24日,朱某良、朱某涛的代理人朱某栓向某区检察院签署生 态环境修复承诺书,承诺按照该承诺书载明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开展修复工作。 修复工程自2020年6月25日开始,至2020年10月15日完成。2020年10月 15日,某区牵头合同5家单位对该修复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监督管理情 况进行汇总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现场勘验。5家单位认为修复工程依法合规、施




二、特珠侵权责任纠纷 229

工安全有序开展、施工过程中未出现安全性问题、环境污染问题,施工程序、 工程质量均符合修复方案要求。施工过程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各项具体 要求进行,回填土壤质量符合标准,地块修复平整,表层覆盖超过60厘米的种 植土,已重新具备果树种植条件。
朱某栓就上述涉案地块内存在的他人倾倒的21392.1立方米渣土处理支付 工程费用754000元。
【案件焦点】
1. 朱某良、朱某涛在诉讼过程中完成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是否合格;2.朱 某良、朱某涛处理涉案地块他人倾倒的垃圾所支出的费用能否与服务功能损失 赔偿进行折抵。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良、朱某涛非法开采的行为, 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构成环境民事侵权。朱某良、朱某涛作为非法开采行为的侵权人,违反了保护 环境的法定义务,应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一。朱某良、朱某涛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履行恢复原状的修复义务, 并于2020年6月25日至10月15 H按照承诺书载明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对案 涉地块进行了回填修复。且该修复工程经某区检察院等5家单位联合验收合格。 从上述单位的法定机构职责来看,其进行过程监督并出具相应的验收结论符合 其职责范围,且具备相应的专业判断能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九条“负有相关环境 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事件 调查报告、检验报告、监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 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上述五家行政机关出 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可以认定被告实施的生态修复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故可以 认定被告朱某良、朱某涛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承担修复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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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责任。
关于焦点二。从环境法的角度而言,生态环境具有供给服务、调节服务、 文化服务,以及支持服务等。生态环境受损将导致其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 供上述服务的功能减少或丧失。朱某良、朱某涛在其租赁的林果地上非法开采, 造成地块土壤受损,属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还应赔偿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根据《鉴定报告》对生态 服务价值损失的评估意见,确定朱某良、朱某涛应承担的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 额为652896.75元。朱某良、朱某涛对案涉上地进行生态修复时,对他人倾倒 渣土处理实际支出的754000元,系用于案涉环境的修复、治理,这与法律、司 法解释规定的被告承担生态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的目的和效果是一致的。同时, 侵权人在承担修复责任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对他人破坏环境造成的后果予 以修复治理,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在修复效果和综合治理上亦更能体现及时 优化生态环境的特点。因此,综合两项费用的功能日的以及赔偿费用专项执行 的实际效果考虑,本院认为该费用可以折抵朱某良、朱某涛需要承担的生态功 能损失赔偿责任,对超出部分视为二人自行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 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 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 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 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朱某良、朱某涛对其造成的14650.95平方米土地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恢 复原状的民事责任,确认朱某良、朱某涛已将上述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 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已履行完毕);
二、朱某良、朱某涛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 失652896.75元;朱某良、朱某涛在履行木判决第一项修复义务时处理涉案地




二、特珠侵权责任纠纷 231

块上建筑垃圾所支付费用754000元折抵其应赔偿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 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652896.75元;
三 、朱某良、朱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H起七口内给付某市人民检察院第四 分院鉴定费115000元;
四 、朱某良、朱某涛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宜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自行完成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检察民 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 在于通过及时改善与修复的方式保护生态环境。本案受理后,合议庭了解到被 告有自行修复的意愿,及时对诉讼中被告自行修复的程序进行了论证,劝促被 告依照评估鉴定确定的修复方案及时启动土地修复工程。因双方当事人对于被 告自行修复的验收标准以及被告代处理其他破坏环境行为支付的费用能否折抵 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的问题存在争议,且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无明确规定。 本案着重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目的,替代修复费用与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赔偿两项费用的目标、修复效果以及综合治理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对环境损 害的替代修复方式予以肯定。
第一,关于自行修复的验收标准问题。朱某良、朱某涛在诉讼过程中主动 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行为,符合环境法要求侵权人损害担责的原则,以及通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时修复受损环境、保护生态的目的,应予肯定。朱某良、 朱某涛的修复工程系按照鉴定报告中确定的修复方案要求进行,且工程全程在 某镇政府的监管下进行。其余单位亦基于各自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过程监督并出 具相应的验收结论。而从上述单位的法定机构职责来看,其进行过程监督并出 具相应的验收结论符合其职责范围,且具备相应的专业判断能力。故可以采纳 上述五家行政机关联合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认定被告实施的生态修复工程质 量符合标准。本案对于自行修复验收标准的确定亦是对于相关环境行政机关积 极履职行为的肯定,有利于形成环境保护的社会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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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朱某良、朱某涛处理涉案地块他人倾倒的垃圾所支出的费用能 否与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进行折抵的问题。环境有价,损害必须赔偿。但生态环 境损害肇事者交付的赔偿金如何管理、如何使用,才能保证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早日“康复”,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被告人承担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 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款项应当专项用于该案环境修复、治理或异地公 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本案案涉土地还有其他侵权人倾倒的21392.1立方米 渣土,对土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朱某良、朱某涛对案涉土地进行生态修复 时,主动承担了该部分的环境整治工程,对上述渣土处理实际支出754000元, 系用于案涉环境的修复、治理,这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承担生态功能 损失赔偿责任的目的和效果是一致的。同时,侵权人在承担修复责任的同时, 积极采取措施,对他人破坏环境造成的后果予以修复治理,有益于生态环境保 护,在修复效果和综合治理上亦更能体现及时优化生态环境的特点。上述行为 系本案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在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对生态功能损 失赔偿款项进行合理使用和专项执行的有效途径。因此,本院综合两项费用的 功能目的以及赔偿费用专项执行的实际效果考虑,认为该费用可以折抵朱某良、 朱某涛需要承担的生态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对超出部分视为二人自行承担环境 修复责任。
本案确定的诉讼中修复验收标准以及生态功能损失赔偿的替代方式裁判规 则,进一步探索丰富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的执行方式,为解决实践 中生态环境修复的及时性以及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使用、管理难题提供了有益 尝试。
编写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梅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