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为共同被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赖某等诉经营部等产品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8民终10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赖某、吴某、陈某1、陈某2、陈某3、刘某 被告(上诉人):经营部、机电公司、电机厂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7日,陈某某在被告经营部购买了一套推车式消毒清洗机。 该推车式消毒清洗机外接电源线插头为两脚插头,装配有农用喷雾器水泵、双 值电容异步电动机等。其中,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系被告机电公司、电机厂制 造。2021年5月15日,陈某某在其经营的猪场中,使用上述设备对猪圈进行 消毒时身亡。2021年6月6日,原告赖某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进行尸 表检验,分析死亡原因。2021年6月9日,公证处根据原告赖某的申请,对事 故现场机器设备现状进行摄像保全证据。2021年7月2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 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陈某某符合电击死亡。”2021年9月 24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不予受理函》,不予受理陈某某死亡原因 鉴定的主要理由是:“陈某某于2021年5月15日死亡至今时隔四个多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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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过长且中途6月6日解冻做尸表检验后二次冷冻,正常尸体体内会有腐败现象, 根据我中心的能力,存在做不出死亡原因的风险。”2021年10月29日起,检 验认证公司对推车式消毒清洗机及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外接电源线插头插座 的质量和漏电原因进行鉴定。2022年1月24日,检验认证公司作出《鉴定意 见书》,鉴定意见为:“1.涉案推车式消毒清洗机(电动打药机)上的双值电 容异步电动机的外部电源接线并未与外部安全接地连接,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2.不排除涉案推车式消毒清洗机(电动打药机)-供电电路缺失漏电保护装置或 漏电保护装置故障的情况。3.涉案推车式消毒清洗机(电动打药机)上的双值 电容异步电动机存在电气绝缘、耐压击穿、绕组(阻)短路等质量问题和安全 隐患。”
【案件焦点】
1.涉案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与陈某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产品缺 陷的赔偿主体如何界定。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推车式消毒清洗机经鉴定,检验 认证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可以说明“(一)双值电容异步电动 机的外部电源接线未与外部安全接地连接……(三)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存在 电气绝缘、耐压击穷、绕组(阻)短路等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据此可以认 定涉案推车式消毒清洗机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缺陷。而陈某某是在使用 上述设备对猪圈进行消毒时身亡的,某司法鉴定中心通过检验陈某某的尸表作 出《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可以证明陈某某系电击死亡。因此,涉案产品 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与陈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在被告经营部向 陈某某出具的购买凭证明确记载为电动打药机(推车式消毒清洗机)一套。涉 案推车式消毒清洗机外接电源线插头为两脚插头,装配农用喷雾器水泵、双值 电容异步电动机等,系组装设备。由于组装者组装时未考虑接地问题使用了两 脚插头,也未采用其他方法将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的外部电源接线安全接地,




四、产品责任纠纷 79

而被告经营部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推车式消毒清洗机系陈某某组装,被告 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机电公司、电机厂生产的涉案双值电容异 步电动机存在电气绝缘、耐压击穿、绕组(阻)短路等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 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经营部、机电公司、电机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 原告赖某等六人各项经济损失957679元。
被告经营部、机电公司、电机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鉴定意见足以证明案涉产品存在缺陷,陈某某 符合电击死亡,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 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只要被侵权人选择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其都要承担全部 责任。因此,从外部责任来看,其不可能是按份责任,而只能是连带责任。故, 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中,被侵权人受到损害可以向生产者 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那被侵权人能否一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 主张权利,二者承担何种责任呢?本案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并主 张权利,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主要理由有:
一 、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与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初衷相符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减少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差 距,实现二者的相对公平,产品责任应运而生。被侵权人对生产者、销售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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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赔偿能力不清楚,若按字义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择一起诉,不仅加大了被侵权人的选择负担,增添被侵权人的成本,而且会因 其选择不当而失去获得填平损害的机会或者重复起诉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故, 产品责任纠纷,允许被侵权人同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权利,符合立法的宗 旨与目的,充分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 、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产品责任的构成不考虑过错因素,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产品具有缺陷是产品责任必须具备的构 成要件。本案中,检验认证公司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足以证明案涉产品存 在缺陷,经营部与机电公司、电机厂所提供的电动机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只能证 明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未必说明该产品不存在不合理危险, 并不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产品缺陷与陈某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和 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对外效力相同,对内根 据过错划分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 款规定,从外部责任来看,只要被侵权人选择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其都要承担 全部责任,故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前述法条第二款,销售 者或者生产者对外赔偿后,有权向对方追偿,在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下, 亦同样保障了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权利,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统一的体现。
三 、被侵权人向生产者、销售者一并主张权利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民事 诉权
当事人享有诉讼程序参与权和选择权。被侵权人因缺陷产品致害后,选择 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或向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诉讼系其对自我权益救济途径的选 择,系其意思自治的体现。若限制被侵权人只能单一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提起 诉讼,系变相限制其诉讼自由,侵犯被侵权人的诉权。另外,若被侵权人分别 向生产者、销售者提起诉讼,因生产者、销售者一般分布不同区域,可能出现 被侵权人重复主张权利,重复获得赔偿的情形,亦可能出现两地法院裁判不一




四、产品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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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故,被侵权人向生产者、销售者一并主张权利,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 不真正连带责任,便于厘清三者的关系,解决前述可能发生的矛盾。
编写人: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 李丽红梁承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