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未处理“有效删帖申请”的责任认定

— — 好车同享公司诉北京新浪公司网络侵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网络侵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好车同享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系多个“好车同享”注册商标的注册人。2018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运 营的新浪博客中有多名用户发布或转发了《揭露好车同享设备招商加盟骗局!骗人 的》《[转载]揭露好车同享设备招商加盟骗局!骗人的》等多篇侵权文章。原告 多次联系被告并按照被告要求通过电子邮件递交了新浪网删帖申请,被告未按要求



十、其他 179

进行删除。2018年8月8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再次要求被告删 除侵权信息,被告仍未予删除。原告主张文章捏造、歪曲事实,对原告及“好车同 享”商标、品牌及名誉进行恶意诋毁,已经构成侵权。被告未及时删帖导致类似侵 权文章被大量发布或转发,不仅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对原告的声誉也造成了极 为恶劣的影响。被告不能提供有效的侵权人信息,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因此 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提供实际侵权人的身份信息、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 支出。北京新浪公司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有偿删帖,被告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对抗通知删除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 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涉案文章使用“招商加盟骗局”“骗人”“骗子公司” 等词语,并将文章发布在微博这一公共交流平台,该行为侵犯好车同享公司名誉权 的可能性极大,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原告的有效删帖申请后,应当履行 “通知一删除”义务,及时删除涉案文章。
关于侵权行为及责任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告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涉及两个关键问题:其 一,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删帖通知是否有效。原告于6月6日、6月11日、6月15 日、6月22日四次使用被告公示的方式发送通知,通知内容包含通知人的名称、联 系方式、侵权文章的网络地址、删除理由,并于6月11日和7月13日两次对被告 提出的质疑进行回复,原告发送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认定有效。其 二,被告收到原告的删帖申请后,以原告系有偿删帖为由未及时删除涉案链接,该 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虽然原告在2018年6月8日、11日、14日在线咨询时,向客 服提供的删帖申请人名称为“湖北好车同享科技有限公司”,与通过邮件提交的删 帖文档中的申请人“北京好车同享科技有限公司”不一致,但从原、被告就删帖事 宜多次反复沟通的内容来判断,被告主张原告系有偿删帖,证据不足,故被告的抗 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因此,被告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80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综合通知的准确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被告收到原告7月13日发送的邮 件之日至侵权文章删除之日的损失由被告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赔偿 责任后,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关于被告作为网络平台是否完全履行了应尽的披露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 定,平台提供侵权人的具体信息,包括侵权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 址等,但是否可以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注册时间、注册 IP、登录地址 等,应以被告掌握的侵权人的具体信息为准。本案中,被告已经向原告披露了博 客账户的UID、昵称、绑定的手机号、博客注册时间及注册 IP, 原告并无证据证 明被告掌握侵权人的其他身份信息,故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已经尽到了充分的 信息披露义务。即使认定被告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该事实也只能作为判断人民 法院应否对被告采取罚款或强制措施等的具体情节,而非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名誉 权的事由。
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 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北京新浪公司在新浪博客首页发布声明, 向原告好车同享公司赔礼道歉,声明内容应持续保留24小时(声明内容须经审核, 逾期不履行,法院将选择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布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 被告北京新浪公司负担);
二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北京新浪公司赔偿原告好车同享公司合 理支出11500元;
三、驳回原告好车同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是对于“通知一删除规则”深度细化的典型案例。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 网络言论如过江之鲫,数不胜数,网络平台应当秉持中立的态度对待用户所发表的 言论。如有涉嫌侵权的言论,在权利人及时通知后,平台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



十、其他 181

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1.通知有效性的认定标准
权利人是否需要提交侵权凭证,网络服务提供者才能根据通知内容删除侵权链 接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网络 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 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 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 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以下三点内 容:第一,只要通知内容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要件,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自行设定额外的条件,也不能以自行制 定的平台规则为由推卸责任,更不能要求权利人提供权威机关出具的侵权证明。否 则,必将大大加重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导致大量案件涌向法院,浪费司法资源, 而且平台自身承担责任的风险也大大增加。第二,及时,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认识 到存在侵权行为的明显可能时,则应立即采取措施,通常表现为一个有效的通知到 达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后,在可期待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处理该通知的时间段内。第 三,必要措施,是指足以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害后果的扩大,包括删除、屏 蔽、断开链接、暂时中止对该网络用户提供服务等。
本案中,原告好车同享公司四次使用被告新浪公司公示的方式发送通知,通知 内容包含通知人的名称、联系方式、侵权文章的网络地址、删除理由,并两次对被 告提出的质疑(同一邮箱曾为其他单位申请过删帖)进行回复,故该通知应认定 有效。
2.有偿删帖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有偿删帖是指新闻网站及其从业者违反互联网信息管理的规定,收受他人财物 和好处,有偿删除、下沉、稀释网上不利信息的行为。有偿删帖的利益链上主要有 三种角色:买家、卖家、中介。买家是有删帖需求的人,主要有个别公职人员、企 业、明星等;卖家是有权删帖的人,根据网络公司的权限设置,有删帖权限的人的 范围略有不同。这些有权删帖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此外, 也包括少部分黑客;中介有不同的表示形式,如QQ 群、淘宝店铺、网站平台等,



182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有时存在层层转包,由此形成较长的利益链。网站平台一般以共享资源的形式相互 合作,形成有偿删帖、发帖、灌水等形式的中介模式产业链,平台网站大大地方便 了雇主与水军之间的联系,雇主发布任务信息后支付保证金,由平台代为保管,水 军领取任务完成后向平台结算佣金。
在网络上发言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即使帖子存在不当或违 法内容,也须通过法定程序,以公开、公正的方式予以评价、删除,而网络水军普 遍从事编造虚假信息、诽谤攻击、非法推广等违法活动,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 权利,带有强烈的网络黑社会性质,破坏网络正常生态,不仅侵犯了发帖人的言论 权,更有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仅仅依据不同人使用同一邮箱为不同公司申请删帖,就怀疑原告 是有偿删帖,而没有及时履行删帖义务,实际上,提交删帖申请的是原告方的职 工,原告的行为不符合有偿删帖的形式要件,被告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 认定为有偿删帖。被告担心错删而承担责任,可以利用反通知、留存申请人信息等 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坚持认为原告是有偿删帖,应及时报警,而不是消极地 不履行删除义务。事实上,对违反相关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情形的贴 文,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提供更快捷的通道,保证个人提出的合理主张能够被接 受,畅通正常删帖渠道,对于遏制有偿删帖也有一定积极作用。
综上,及时删除义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项法定义务,收到权利人发送的有 效通知以后,应履行及时进行删除操作,否则需要就扩大的损失与侵权人承担连带 责任。
编写人:北京互联网法院方淑梅 柴榕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