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钦州分公司诉梁某涛保证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2019)桂0621民初1058号民事 判决书
2.案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某保险公司钦州分公司 被告:梁某涛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6日,梁某涛向某保险公司钦州分公司申请投保个人信 用贷款保证保险,2018年2月10日,原告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签发 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梁某涛;被保险人某银行钦州分 行; 贷款金额5万元; 保险费信息: 保险费33809.40元, 保险金额 55291.18 元 ,赔偿等待期80 天 ,绝对免赔率0.00% , 费率 1.6986% (月),保费缴纳方式为每月按时缴纳,缴费日期为银行扣款之日, 每月保险费939.15元,付费约定为投保人应按投保时约定,每月交付 保险费;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
贷款本息之日止;特别约定:(1)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 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 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 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 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2)保险人基于投保人违约而理赔后,保险人 有权追回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原、被告 双方签字、盖章对该保险单予以确认。《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投 保人义务、赔偿处理进行了详细约定。2018年2月13日,被告与某银行 钦州分行签订一份《个人贷款合同》, 约定被告向某银行钦州分行贷 款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贷款期限为36个月,同时还约定了贷款利 率、罚息利率的计算方式。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构成违约,贷 款人有权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 部已贷出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宣布行使或实现有关贷款 的任何担保权利;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包 括:借款人需根据贷款人要求到指定单位办妥与贷款担保有关的保 险,并将某银行钦州分行作为保险受益人,且该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 持续有效。2018年2月14日,某银行钦州分行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 的5万元贷款转入被告账户,贷款到期日为2021年2月14日。被告于 2018年3月14日、2018年4月18日偿还某银行钦州分行本息共计3073.44 元。同时,根据保险单的约定,保险费于每月银行扣款之日同时缴 纳,因此被告已于2018年3月14日、2018年4月18日缴纳2个月的保险费 合计1878.30元(939.15元×2个月)。根据《个人贷款合同》和保险单 的约定,下一期借款应付款日以及保险费缴纳日为2018年5月14日,但 自此之后被告未再归还某银行钦州分行本息,亦未缴纳保险费。根据 保险单的约定,赔款等待期为80天,因此2018年8月2日即为保险事故 发生日。2018年8月2日,原告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代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合计48459.98元。为此,某银行钦州分行向原告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
转让确认书,确认《个人贷款合同》内,投保人为梁某涛的保险单项 下的代偿款48459.98元已收到。某银行钦州分行同意接受上述赔款, 并同意于收到上述赔款的同时将其对借款人(投保人)追偿的全部权 益转让给原告,以解决该保险单项下的全部索赔。
【案件焦点】
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违约金赔付的依据及其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某银行钦州 分行借款5万元并签订《个人贷款合同》,该合同为被告和某银行钦州 分行自愿签订,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被告与某银行钦州分行之 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为该借款5万元提供了保险单以及《保险条 款》作为担保,该保险单以及《保险条款》系原、被告双方合意、自 愿签订,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的保 险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 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保险条款》约定了保证担保的范 围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 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并且不超过保 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即55291.18元。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及《保险条 款》第十九条和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 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由于被告未足额按期偿还某银行钦州分行借
款,至保险事故发生日2018年8月2日仍未偿还,原告于该日在其保证 担保的范围内按照保险单的约定已经承担了48459.98元的保证责任。 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保险单的约定向原告归还其代偿款项。故对原告要 求被告偿还其代为支付的银行贷款48459.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 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保险单特别约定:(1)保险人赔偿后,投保 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 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 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 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现原告自愿请求按照年利率24% 计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履行了赔偿义 务,直至30天后即2018年9月1 日,被告仍未归还所欠款项48459.98 元,2018年9月2日即为被告违约日,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违约金应 以48459.98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日起算为:2018年9月2日至2019 年7月1 日的违约金为9654.82元(48459.98元×24%÷365天×303天) , 2019年7月2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应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 照年利率24%计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7月 1日的违约金10725.8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原告要求 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2019年7月2日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的 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险费3443.55元的问题。被告已缴纳2个月的保险费合计 1878.30元。被告本应于2018年5月14日支付第3个月的保险费939.15 元,但其未支付,且自该日起至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即2018年8月2日的 80天内,被告仍未支付保险费。《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和保险单特别 约定:“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
费”,被告有义务缴纳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之前的未付保险费。保险单约 定每月保险费为939.15元, 因此被告还应支付原告保险费3443.55元 (939.15元+939.15元÷30天×80天)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费 3443.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涛偿还原告某保险公司钦州分公司代偿款48459.98 元;
二、被告梁某涛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钦州分公司2018年9月2日至 2019年7月1日的违约金9654.82元, 自2019年7月2日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的违约金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
三、被告梁某涛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钦州分公司保险费3443.55 元;
四、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钦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保证保险合同兼具保证担保与保险双重特征,其涉及主体为投保 人(借款人)、保险人、被保险人(贷款方),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的 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主要内容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借贷关 系,保险人为该笔借贷的保证人,当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期
限届满后,由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后,在理 赔范围内有权向投保人追偿。
保证保险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主要约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关于投 保人未如期归还被保险人贷款,保险人理赔后取得相应债权的约定, 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二是关于投保人逾期未归还保险人理赔款项的 约定,这种约定主要表现为保险人在实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之外,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名义要求投保人承担 额外的责任。前者为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限定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的范围,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 金融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还款范围,一般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律 师费等被保险人(贷款方)为了实现债权所需要的一切必需费用。而 保证保险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涉及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证保 险合同中双方一般约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后一段时间内,投 保人未向保险人归还理赔款项的,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为法定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而保证保险合同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合意而签订的保证合同,所约定的违约条 款也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合意,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规 定,应承认其效力。不能因为违约条款系约定于保证保险合同中,也 不能因为违约条款中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往往以代位求偿权取得的债 权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而认为违约条款无效。
从合法性的角度以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 发展的角度来看,应认可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违约条款的效力。在实 际裁判中,对违约条款所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或者违约金是否过高 过低,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和调整。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唐雅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