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供应链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328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宋某
被告(上诉人):供应链公司
【基本案情】
宋某于2004年10月入职供应链公司担任操作部总监,离职前月平均工资 为13000元。2018年6月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双方均确认签署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别是2011年2月1日至 2014年1月31日、2014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其中第二份劳动合同 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前的3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本合同将自
二、劳动合同及行和变更 63
动顺延1年,以此类推”。宋某主张该合同不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属 于单独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供应链公司应当于2016年2月1日与其签署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请求供应链公司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5日期 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89000元。供应链公司辩称上述 约定应当视为已经签署了劳动合同,而宋某也未提出过异议,因此不属于应当 支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案件焦点】
宋某与供应链公司之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如何认定、是否属于 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来看,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劳动者具 有选择权,上述法律条文并非强行规定双方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 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反对,应当遵循双方的意思 表示,对双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确认。本案中,2014年1月30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前的30天内没有提 出异议,本合同将自动顺延1年,以此类推”,此系双方对于劳动关系延续和 劳动合同续订方式的约定,该份劳动合同在2016年1月31口到期后,宋某并 未提出异议或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续订一 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双方已经续订劳动合同 的情形下,宋某要求供应链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供应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H 内支付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 28689.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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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二、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中,劳动者宋某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主张应当于第 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自2016年2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供应链公司则主张双方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在本 合同期满前的3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本合同将自动顺延1年,以此类推”。宋 某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6月5日劳动关系解除均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故应视为双方已经续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的争议 焦点即在宋某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如何理解“如果劳动合 同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前的3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本合同将自动顺延1年,以此 类推”的约定含义及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文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 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 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 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对于劳动者在符合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双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强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也有观点认为,强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合同法基本理论 及企业生产管理的内生性需求,应当允许双方协商一致,以固定期限的形式 续签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价值在于基于解雇保护制度,法律出于对雇员 就业安全权的保护,对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进行限制。雇员在出让自己劳 动力的同时可获得基于从属性的人身和经济安全。在司法审判中,对于该条法 律规定的理解和解释,不宜过度僵化,宜在保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的情 况下,适当放宽对用人单位的严苛义务要求,允许双方协商一致和意思自治。 从体系解释方法的角度而言,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理解,应 根据其在整个法律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保持法 条与法条之间的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 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合来看,劳动
合同法第十四条并非强行规定双方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符合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劳动者具有选择权。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反对的,应当遵循双方的意思表示,对双方续订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确认。
2. 双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意认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条文看,法律仅规定“劳动者提出或 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无另行约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之前的分析,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续订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期 满前的3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本合同将自动顺延1年,以此类推”。该合同于 2016年1月31日到期,之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合同,但劳动关系存续,工作岗 位、工资计发等事项均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双方权 利义务履行情况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宋某在知晓上述约定,并在劳动合同多 次顺延的情形下均未举证证明其曾经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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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续订方式和续订期限协商一致。因此,宋某要求变更为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汪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