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238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沈某某 被告(上诉人):胡某
被告:邓某
五、追索劳动报酬 139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网络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 时工作制,月工资50000元,全年发放14个月工资、目标绩效奖金税前50000 元/半年、目标年度奖金税前50000元/年。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扣除社保、公积金后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 人民币+虚拟货币USDT的方式支付,其中2574元人民币已发放至2020年10 月,USDT已发放至2020年9月。
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20年11月27日网络公司 注销,胡某、邓某均为网络公司的股东,办理注销时邓某、胡某出具《全体投 资人(发起人)承诺书》,承诺公司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等情形,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 后果和责任。
后沈某某以拖欠工资等为由起诉胡某、邓某,要求以人民币形式支付2020 年10月工资50000元、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17日14薪工资 141666.66元、目标绩效奖金100000元、年度绩效奖金25000元、加班费 220689.65元。邓某未到庭应诉,胡某称不存在拖欠工资、奖金等情形,即使 拖欠也应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支付。
【案件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我国的法 定货币是人民币,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故胡某称应以 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工 资、奖金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胡某、邓某作为公司股东,在办理 注销登记时所承诺的公司未拖欠工资的事宜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对公司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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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务承担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 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胡某、邓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沈某某2020年10月1 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人民币24199.74元;
二、胡某、邓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沈某某2019年5月20 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14薪工资人民币141500元;
三、胡某、邓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沈某某2019年5月20 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目标绩效奖金人民币100000元;
四 、胡某、邓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沈某某2019年5月20 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目标年度奖金人民币12500元;
五、驳回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 判意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虚拟货币相关交易逐渐走入大众视野。假借“创 新”“契约自由”之名,虚拟货币不断衍生新变种,向多个经济活动领域渗透, 其中也有用人单位使用虚拟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本案中,网络公司系一 家区块链领域的创业公司,沈某某入职该公司担任产品副总裁。在劳动关系存续 期间,网络公司以部分虚拟资产 (USDT) 作为工资发放形式。2020年10月17 日,沈某某申请辞职,双方因工资、奖金等是否足额发放发生争议,故沈某某提 起诉讼。
五、追索劳动报酬 141
一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发放工资
(一)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一方面可以实现按劳分配,直接反映劳动者实际付 出的劳动量与劳动报酬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充 分实现劳动者劳动价值。因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 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二)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法定货币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强制性通用的货币,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 法定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我国的法 定货币是人民币。
(三)虚拟货币目前已经被全面禁止流通
因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 全,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 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 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 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具有与法 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目前虚 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四)以虚拟货币发放工资可能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一方面,劳动者获得虚拟货币后常需要通过非法渠道兑换或交易成法定货 币才能在日常情况下使用,因虚拟货币本身没有任何实际价值,其所谓对应的 “价值”波动快、起伏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存在缩水风险。
另一方面,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将会被认定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 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因此,劳动者参与虚拟 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亦存在法律风险。
综上,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被认定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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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以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本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认定胡某要求以虚拟货币方式支付工资的请求违反法律规定,不应予 以支持,同时以胡某、邓某在办理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 事实不符为由判决其对网络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既旗帜鲜明地否定了虚拟货 币支付工资的合法性,又彰显了诚信价值,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自主权,维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工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于营造守法诚信的用工秩 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 要意义。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文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