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翠等诉娄天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法院(2012)邳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桂翠、刘汉文、刘聪、刘立后
被告:娄天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江苏连徐高速公
一 、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61
路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5日13时25分许,娄天赐驾驶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苏CTK890 号 轿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超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76km+800m 处时,娄天赐自述遇情 况突然向右打方向,致车辆撞击右侧护栏后弹回时,碰撞到紧急停车道内由西向东 骑行自行车的刘加民、刘加尚,致车辆损坏,高速公路设施损坏,刘加民死亡、刘 加尚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刘加民、刘加尚与被告娄天赐负事故同等责任。2012年4 月19日,被告娄天赐对事故认定书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因原告起诉而终止 复核。诉讼过程中,经现场勘验发现,被告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的路段 确实存在多处护网破损情况。
另查明,苏CTK890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案件焦点】
1.高速公路的配套设施损坏后,其经营管理单位未及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并 未及时修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唯一 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
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 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高速公路的配套设施 损坏后,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因其疏于修复并 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而导致非机动车方违法进入高速公路与在非正常情形下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负有管理职责的高速公路管理方、非法进入高 速公路的非机动车方及非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方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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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 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 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根据对被告江苏连徐高 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路段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该路段护网确实存在多处破损情况。 此次事故的发生,足以证明高速公路管理处疏于巡查。被告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 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收取机动车高速公路费用后应当提供安全的 通行条件,但其对于破损的护网疏于管理修复,致行人翻越护栏进入高速公路,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构成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酌定在交强险之外的部分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40%的赔偿责 任、被告娄天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20% 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
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娄天赐、江苏连徐高速 公路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8000元、81818元、43409元。
二 、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
【法官后语】
目前,司法实务界已经形成这样的共识,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 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 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与一般公路不同的是高速公路 属于有偿通行的封闭性的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享受的是畅通无阻的通行,而 高速公路上有人骑自行车是不正常的,高速公路的配套设施损坏后,其经营管理单 位应当及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养护公路、对公路进行巡查并维护相关 设施的完好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高速公路车流大、速度快,高 速公路管理处在这样的区域内只有勤勉而谨慎地巡查,才能保障公路安全通行。
交通部门对此次事故的认定,仅解决了受害人刘加民与被告娄天赐在此次事故 中的责任及过错问题,并未涉及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原因和责任,根据刚刚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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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高速公路免责的事由为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故因其 疏于修复并采取防护措施而导致非机动车方违法进入高速公路与在非正常情形下行 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负有管理职责的高速公路管理方、非法进 入高速公路的非机动车方及非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方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承担赔偿 责任。
被告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收取机动车 高速公路费用后应当提供安全的通行条件,但其对于破损的护网疏于管理修复,致 行人翻越护栏进入高速公路,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构成安全隐患,对本次 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未经允许擅自自高速公路的破损处进入封闭性的高速公路骑行自行 车,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力之一。而被告娄天赐遇情况采取措 施不当,致车辆撞击护栏后反弹撞上原告,可见事故发生时其在高速公路上并非正 常行驶情形,故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法院贺峰李晓东
高速公路的维护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