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助贷保险合同的效力分析及证据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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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险宁波分公司诉林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97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财险宁波分公司 被告:林某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0日,林某通过宁波银行推出的广东网金控股运营融资平台发布 融资300000元的项目。2017年5月11日,投资人严某等人通过该投融资平台与林 某达成借款协议,并通过平台电子账户支付300000元融资至林某账户中,借款期 限为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9日,预期投资收益率6%,还款方式为到期 一次性平台后端还款付息。为此,林某向财险宁波分公司投保“借款合同履约保证 保险(白领融)”,约定被保险人为平台投资人严某等;保险期间12个月,即2017 年5月11日0时至2018年5月9日24时;保险费965.2元。其中特别约定全体被 保险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授权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履行被保险 人的相关权利义务;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一致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



三、代位求偿权纠纷 201

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支付至某银行账户,即视为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 人支付了保险赔款。
融资到期后,林某未依约支付本金和利息。2018年5月10日,广东网金控股 有限公司向财险宁波分公司发出索赔通知书,财险宁波分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 支付318200元保险赔款至约定宁波银行账户中,广东网金控股有限公司向财险宁 波分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书》。次日,上述款项转入投资人严某等账户。财险宁 波分公司代偿后,林某仅归还了2.8元。
【案件焦点】
1.互联网助贷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电子签约的效力认定规则。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财险宁波分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 保险单虽然没有借款人和投资人签字,但提供了流程公证书等中立第三方证据证明 借款及投保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结合银行支付证明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 据链。法院据此审核并认定了上述电子证据,确认财险宁波分公司与林某之间成立 合法有效的保证保险合同关系。现因林某未依约偿还融资项目下的借款本金及利 息,财险宁波分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理赔义务,保险事故已发生,则其依法有权就 代偿本息向林某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险宁波分公司理赔款318197.2元及 利息。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因保险公司为商业银行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助贷保险而引发的保 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属于银行、保险及网络金融企业跨界合作开展的新型金融产 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前瞻性。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互联网助贷保险合同的有效性、电子签约的效力认定以及



202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违约责任的确定和处置问题。
所谓助贷类保险产品,一般是指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展业过程中,银行为了保 障债权履行,规避坏账风险,而附加要求贷款人投保一份以银行为被保险人的贷款 保证保险。保单(保险合同)一般约定,当担保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而造成被 保险人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承担还贷责任。这一业务属于银行、保险合作推出的 金融产品,2018年以来在市场中大幅涌现,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看, 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理这类案件2448件,超过2018年全年数量。据金融监管 部门内部数据,2019年国内保险业融资性保费收益已高达753亿元,存量责任保额 逾1万亿元,风险集聚趋势明显。
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属于保证合同,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本质上属于 贷款增信行为,通过保单为贷款人增加贷款信用。在法律关系上,保险公司充当的 是保证人的角色,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实质上是以保险形式体现的连带保证担保。在 贷款人发生逾期时,商业银行依约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 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 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这里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 的违约行为等产生。助贷类保险中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即因借款人逾期还款这一违 约行为而产生。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宁波银行与财险宁波分公司之间并非直接发生关系,广 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达成协议,开发、运营、维护“宁波银行直销 银行”APP, 向社会提供点对点的P2P 借贷投融资服务。投保人系P2P 的借款人, 被保险人为P2P 的所有资金提供方,但特别约定全体被保险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及 变更地授权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履行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在发生 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支付至宁波银行的自建平台到期清算户,即视为 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款。这一约定系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由于包括申请贷款、购买保险和贷款发放在内的相关业务均通过手机APP在 线办理,属于无纸化金融业务,并不存在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纸质合同,在被告



三、代位求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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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的情况下,电子签约的效力认定也是这类案件审查 的重点。本案中,财险宁波分公司不仅提供了银行放款流水、转账凭证、索赔通知 书、债权转让书等资金证据,还提供了业务办理流程公证书,证明信贷客户从下 载APP开始直至实际获取贷款的整个业务流程,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共同证 明原告诉求。当然,实践中不少平台和保险公司的证据准备并不规范。法院受理 的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的类似案件即因缺乏第三方业务流程证明,不足以证明相关 业务实际发生而导致相关诉求被法院驳回。本案就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中电子证 据固化、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问题所作的分析,对互联网金融审判实践具有借鉴 意义。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林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