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卖出售国有资产,事后经审批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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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已办理的,应认定合同已生效。标签:合同效力|未经审批|拍卖|土地拍卖|事后审批案情简介:2003年,粮食公司委托拍卖公司整体拍卖其所有粮店,王某竞买成功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内的粮店资产,并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事后王某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未办审批手续主张无效。诉讼中,粮食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法院认为:①粮食公司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在进行企业改革过程中,委托拍卖公司对其所有的粮店进行整体拍卖,王某竞买成功并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②实施拍卖委托及举行公开拍卖时,粮食公司出售国有资产行为虽未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但在随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过程中得到了县政府认可和批准,从而使拍卖行为得以合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完全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法院应认定合同已生效,故判决驳回王某诉请。案例索引:安徽当涂法院(2004)当民一初字第70号“王某与某拍卖公司拍卖纠纷案”,见《王生宝诉安徽省金桥拍卖公司当涂办事处等拍卖案(拍卖行为)》(戎先龙),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民: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