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口头转包合同,实际履行情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并生效。标签:合同成立|口头合同|实际履行|土地承包案情简介:2008年,符某就承包部分林地转包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随后符某提供林地,王某种植经济林木。2009年,因王某未依口头约定缴纳承包金,符某以林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起诉。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如符合一定条件,未签书面形式的口头合同亦应认定有效。《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符某将林地转包给王某,提供了其合法承包的林地,而王某已在此林地上种植了经济林木,符某又认可王某的种植行为,应视符某履行了转包方主要义务、王某行使了承包方主要义务、故双方口头达成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并生效。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符某虽提侵权之诉,经审理后该案案由应定性为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法院应行使法律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请。案例索引:海南琼海法院(2009)琼海民一初字第695号“符某与王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见《符宝銮、周秀雪诉王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任立春),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01/75:1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