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取水费高于指导价,尚不构成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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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业主非二次加压供水对象,仍依此标准负担水价,确有不公,但尚不构成显失公平,不足以导致供水合同被撤销。标签:合同撤销|显失公平|物业纠纷|供水合同|二次供水案情简介:2004年,物业公司受托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暂定水费1.4元/吨,住四楼的业主胡某共买了700吨、后发现物价局规定的水费标准为1.19元/吨,“允许指导价上浮幅度不超过20%”,胡某以其非属二次供水,物业公司不应超标准收费为由,诉请物业公司退回多收取的水费。法院认为:①物业公司依据与开发商所 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将生活用水以高于政府指导价价格卖给胡某,虽该约定对胡某无约束力,但物业公司以该约定水价卖给胡某,是胡某自愿购买的,其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有效。②自来水公司只对终端用户物业公司,胡某是物业公司供水对象,而二次供水中的管网维修、水电损耗,并未另外要求二次供水对象胡某承担,虽胡某住四楼,不需要二次加压,但其并非终端用户,亦未剥离于二次供水对象之外,故物业公司以高于政府指导价水价卖给胡某,并未违反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批复,胡某诉请应予驳回。 案例索引:湖北宜昌中院(2005)宜中民一终字第00497号“胡某诉某物业公司管理费案”,见《胡雪诉宜昌华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纠纷案》(姚继坤),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02/56: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