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已处置的资产包裁决单笔撤销的,构成显失公平
——仲裁裁决将不良贷款打包交易的债权进行分割,并裁决撤销其中单笔不良债权的转让交易的,应认定为显失公平。标签:合同撤销|显失公平|不良资产|资产包|打包处置|单笔撤销|欺诈案情简介:2007年,仲裁委员会以资产公司与投资公司所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中,5笔不良贷款中的部分贷款债权资产公司“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为由,故裁决撤销。资产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诉请撤销。法院认为:①仲裁委员会依《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权受理本案。前述合同中已明确了转让的不良贷款可能存在的瑕疵,附件已清楚列明了不良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名称、数量及文件形式等,故不构成仲裁裁决认定的“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的事实”的客观要件。投资公司作为案涉不良贷款转让交易的买受方,自应接受合同约定交易条件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②案涉合同交易标的虽由5笔不良贷款组成,但资产公司采用了打包方式转让,转让价格亦系整体作出,故在该交易条件下,双方交易的5笔不良贷款债权具有不可分割性。仲裁庭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整体转让的不良贷款债权进行分割,并裁决撤销其中单笔不良贷款债权的转让交易,改变了不良资产打包处置交易所应遵循的规则、其结果显失公平、亦损害了交易时其他参与者的利益,同时对不良资产处置交易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故资产公司提出本案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理由成立,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7)二中民特字第07204号“某资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07)京仲裁字第0185号仲裁裁决案》(徐庆、郭菁),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商:524)。
